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第十四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
撤销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的调查结论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 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 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 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五) 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