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有全面、综合和基础性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精神,为坚持立德树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不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实行校院两级制。研究生院负责政策制定和宏观监控,各学科/专硕授权点责任学院(以下简称“责任学院”)负责教学安排,开课学院负责课程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三条 任课教师的聘任条件
(一) 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
(二) 研究生课程(除体育类、艺术类)的任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三) 要熟悉研究生专业课的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四) 研究生课程需组建课程团队,课程团队负责人原则上由教授担任,成员由2-5人组成,且应相对稳定。
(五) 部分应用性较强的研究生课程可聘请行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或专家讲授。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需由开课学院严格审核,并于开课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 任课教师的职责
(一)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教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或调整教学安排,应书面办理请假或调课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一周以内的教学调整由开课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并提前2天报研究生院备案;超过一周的教学调整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二) 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三) 任课教师应坚持育人导向,突出价值引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开拓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能力,切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 任课教师开展教材建设须符合相关规定。任课教师应指定课程教材或主要参考书,提交各学科学术分委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五)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研究生院将参照学校有关文件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研究生课程的设置与管理第五条 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 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以实现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的培养目标为依据。
(二) 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要体现本学科/专硕类别研究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要着眼于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需要。
(三) 专业型硕士的课程设置,突出“专业学位”和“能力
拓展”相结合的原则,提升实践创新能力和未来职业发展能力,探索行业产业共同开设实践课程,推进课程设置与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的有机衔接。专业课(或核心课)设置参照国家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设置。第六条 课程设置的程序
(一) 新增设研究生课程应当符合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基本原则。
(二) 课程团队负责人填写“研究生新开课程审批表”,组织课程组成员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及课程计划,并提交至本学科二级/专硕责任学院。
(三) 各学科学术分委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新开课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方可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应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
适用对象及教学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各门课程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理论基础和学科知识面及相关能力培养等方面,既有分工、有所侧重,又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研究生的课程内容应能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和发展前沿。
第四章 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组织
第八条 研究生院承担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含公共学位课、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安排,各责任学院承担本学科/专硕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其他课程的教学安排。
第九条 每学期一般在第12周启动下一学期研究生课程的排课工作。全校性公共课(含公共学位课、公共选修课)开课任务由研究生院统一下达至各开课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均由相应责任学院下达至各开课学院,并将开课计划上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后,编写下一学期的研究生开课目录。遇特殊情况无法按培养方案开出课程,须由开课学院或责任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课表的编排须在研究生选课开始前完成,确定上课时间、地点和课堂容量等,以保证研究生选课正常进行。
全校性公共课选课研究生人数少于15人时,当学期停开;专业课选课学生人数少于6人时,当学期停开;特殊情况,需由开课学院或责任学院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排课时,同一门课同一个教学班一次排课一般不超过 4 课时,特殊课程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五章 研究生选课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编制。并依据本人培养计划,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完成网上选课。
第十二条 在选课结束后,不得随意变更已选课程。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由研究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与任课教师签字确认,经开课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所选课程的各项教学规定,
认真参加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经课程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成绩按“0”分记载。
第十四条 选课结束后,各开课学院应通知任课教师从“研究生管理系统”下载、打印正式的学生选课名单。
第十五条 我校研究生旁听个人培养计划以外的研究生课程,需填写《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旁听课程申请表》经过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旁听。旁听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课堂纪律。
第六章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由责任学院在相关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考试和考查的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在开课之初告知学生。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公共课的考试安排。责任学院负责基础课、专业课的考试安排。
第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 研究生未经批准,课堂学习缺勤学时超过课程修读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
第十九条 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应在考前请假(因病需有医院证明),经责任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责任学院应将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学生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凡经正式选课,不参加考核者,成绩按“0”分记载。
第二十一条 旁听研究生课程,不参加该课程的课程考核,不计学分。
第七章 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一般采用百分
制,也可根据课程的特殊要求申请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者,A、B、C、D、F)或者两级制(通过、不通过)。
以百分制记分的,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取得学分,
学位课(必修)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才有资格申请学位;以五级制记分的,D级(含)以上为合格,取得学分,学位课(必修)成绩达到C级(含)以上才有资格申请学位;以两级制记分的,通过为合格,取得学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平时成绩考核可采取平时测验、读书报告、作业成绩、课堂讨论等方式进行。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具体比例由课程团队负责人确定并写入课程教学大纲,在开课时告知学生,中间不能改变。 任课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
研究生的公共课和选课人数较多的基础课、专业课,其考核成绩应保持正态分布。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两周以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在“研究生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成绩录入。下一学期开学前仍未完成本学期结课课程网上成绩录入的,视作教学事故处理。
成绩录入完成并确认无误提交后,不得修改。若确属批改有误,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开课学院指派专人统一进行修改。
任课教师课程成绩录入完成并确认提交后,学生可以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查看所修课程的成绩,如果学生对所选课程的成绩有异议,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成绩核查。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需按指定时间将课程成绩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并打印“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签名后提交至开课学院。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开课学院将上一学期所开设研究生课程的成绩单(加盖学院公章)进行汇总并留存。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 均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如无特殊情况,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六年后销毁。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成绩记载与管理(一)研究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均采用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二) “研究生成绩单”记载研究生依据“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修读课程与完成部分培养环节的情况,是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由各责任学院负责管理。
(三) “研究生成绩单”如实记载研究生在校期间所修的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应修的课程的成绩,补考或重修过的课程,其成绩为该课程最新的成绩记录对应的成绩,并标注“补考”或“重修”字样。
(四)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
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八章 研究生课程的免修、缓考、补考、重修
第二十七条 免修研究生已修过某门课程并经过考核,或通过其它途径掌握了该门课程的系统知识,可在提出免修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不参加该课程听课,直接参加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学分。
课程免修申请及审批程序为:
(一) 每学期研究生院的安排受理当学期开课课程的免修申请。
(二) 可以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当学期开课的研究生课程;研究生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在研究生选课期间选中的课程。
(三) 申请免修的研究生填写《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签字同意,研究生院批准。
(四) 研究生外国语免修不免考办法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办理缓考的,必须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经责任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责任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将当学期“研究生缓考申请表”收集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九条 补考与重修
(一) 研究生政治理论课不组织补考,研究生如果政治理论课考核不合格,必须在下一次开课时选课重修。
(二) 硕士研究生全校性公共课,每学期开学第三周或第四周由研究生院组织补考。研究生如此类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申请补考。首次补考成绩,由课程学习时的平时成绩和补考卷面成绩两部分按比例组成;如首次补考不及格,可在在校学期期间申请跟随后续年级进行补考,卷面成绩将作为补考成绩。
(三) 对于上述(一)、(二)中所列举课程以外的课程,
研究生如果课程考核不合格,可根据课程类别选择“重修”或“改修”。选择重修者,须在下一次该课程开课时,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选课重修,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一起上课的研究生相同;选择改修者可以在培养方案规定的范围内改修其他同类课程,并放弃取得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
第九章 境内外校际交流院校的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第三十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 接受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与我校相当。
(二) 接受学校课程符合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三) 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16 授课学时记1学分;思想政治课18授课学时记1学分;体育课32学时记1学分。
第三十一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
经责任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签署了交换协议,并在研究生院备案的校际学生交流项目所修学分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认可。
第三十二条 课程成绩转换的原则
(一) 课程成绩以百分制登记的,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成绩提供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二) 课程成绩以五级制等级分登记的,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可按五级制等级分登记,也可按照我校五级制等级分和百分制分数对应关系转换为百分制分数。
(三) 其他转换原则接受学校的课程成绩评定转换后,不得高于我校的课程成绩等级;经认定的部分接受学校的课程成绩转换可以低于我校相关成绩等级一个或两个级别。
第三十三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
(一) 学生申请赴接受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接受学校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书面提交学习计划报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备案。
(二) 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向所在责任学院提出课程学分转换申请,并出具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和盖章(签字)的课程大纲或者课程简介。
(三) 学生所在责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所修读课程进行审查,认定学生所修课程可转换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具体课程及转换方式,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四) 申请及处理时间
每学期学生申请成绩转换的截止时间是学生返校后当前学期开学后第8周前,逾期不予办理。
研究生院培养办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将转换后的成绩登录完毕,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章 在线课程的学分认定
第三十四条 经责任学院学位委员分委会研究通过,列入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网络课程,研究生通过网络在线学习,通过考核后,可以申请学分认定。
第三十五条 在线课程学分认定,由研究生本人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责任学院组织专家对学生所修读课程进行审查,认定学生所修课程可转换成的具体课程及转换方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章 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价和检查由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各开课学院组织实施。研究生院在各学院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监督与评价,组织开展学生在线评教,充分了解研究生教学情况及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结束前,由研究生院汇总教学评价结果,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各开课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聘任依据。研究生院将针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和追踪各开课学院、任课教师做好整改工作,保障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各开课学院要做好教学档案的保存工作,教学资料应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六年,以备评估和检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北京物资学院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