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以及《北京市属公办本科高校分类发展方案》精神,进一步实现“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研究生培养模式上的转型发展,结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特点与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一种突出应用性、职业化要求的研究生培养类型,其区别于侧重理论与学术研究的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旨在培养有特定职业背景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面向国家发展重大战略,面向相关行业产业当前及未来人才重大需求,面向教育现代化,要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按照需求导向、尊重规律、协同育人、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发展机制,优化规模结构,夯实支撑条件,全面提高质量,为社会经济发展,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四条 在人才培养定位上强调,培养知行合一、学以致用,

  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应用型建设人才,对标北京市四个中心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定位,以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进一步明确专业定位和服务面向。

  第五条 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大力开展实践教学,完善产学研用一体化协同育人机制,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行业和专业组织在培养标准制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学制

  第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主要从学校宏观管理层面制定能够促进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规范化、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相关政策与制度,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院负责对所属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与培养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对培养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负责制定、落实研究生培养方案、监督培养计划执行、指导课程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工作。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本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属学院负责人、学位点负责人,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在相关行(企)业从业的专家。

  第八条 各学院应充分发挥导师组及导师(含校外导师)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导师组及导师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履行。

  第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及最长学习年限由各学院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以及学校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三章 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要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贯穿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全过程;坚持育人为本,以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中心。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须严格落实培养方案中对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开设要求,加强研究生课程思政建设,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第十二条 要配齐建强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大力推动各级各类党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辅导员制度,提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

  第十三条 强化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不断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

  第十四条 创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党组织设置方式,鼓励依托科研团队、学术梯队等建立党组织,打通各培养层次设置党支部,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研究生党建工作水平,强化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 培养模式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要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采用“专业学位+能力拓展”育人模式,使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获得学历学位的同时,取得相关行业产业从业资质或实践经验,提升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依托“国家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计划,积极与企业、行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探索和实施双元制培养,推动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鼓励推进设立用人单位“定制化人才培养项目”,将人才培养与用人需求紧密对接。

  第十七条 借鉴、吸收国内外高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

  的有益经验,着眼于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突出院系特点、专业特色,鼓励创新,探索多样化的培养模式。第十八条 鼓励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双学位”、“联合学位”项目,合作开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探索和实施国际化培养模式。

  第五章 培养方案与课程建设

  第十九条 培养方案应符合国家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十条 鼓励与行业产业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同开设实践课程,共同编写精品教材;鼓励有条件的专业按照行业产业制定的专业技术能力标准进行课程设置,推进课程设置与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的有机衔接。

  第二十一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必须充分体现“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教融合为途径”的基本改革方向。加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应与相近专业的学术型研究生有明显区别。

  第二十二条 培养方案要遵循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特色,体现学校定位和转型发展的要求,体现学校和学科办学优势和特色。培养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学位类别及代码、培养目标、培养方向、培养规格、培养方式、学制及最长学习年限、课程体系、必修环节、学位论文、毕业和授予学位标准,各专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内容。培养方案的论证与制(修)定,必须有相关行(企)业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参与。

  第二十三条 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的设置,必须充分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侧重于运用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专业课(或核心课)设置参照国家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设置,且至少应该有一门由校外实务部门专家讲授的专业拓展与职业资格课程。

  第二十四条 课程设置应体现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开设要发挥和体现本专业教学团队的作用,开课学院应当对授课教师资格、教材与案例引进和使用进行审核和政治把关,具体规范措施由学院组织实施。同时应避免不同教师各自开设基本上属同一内容的课程,或一个教师包揽多门课程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各学院应重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案例库的建设工作。课程建设宜采用课程组负责制方式进行。主干专业课程都应有数量匹配的教学案例,案例库建设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学校对主干课程(含实践课程)与案例库的建设提供经费支持,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章 双导师制

  第二十七条 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各学院应结合本专业学位以及行业特点对“双导师制”的建立、实施方式、具体要求等进行细化并落实。

  第二十八条 校内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等方面的指导工作,校外合作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实习基地或单位的专业实习、实践能力培养等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新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须有在相关行业产业锻炼实践半年以上或有主持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在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应有一定时间带队到行业产业开展调研实践。

  第三十条 各学院应重视、加强校外合作导师队伍建设,积极吸收相关行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参加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以切实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校外合作导师应实质性地参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教学活动特别是实践教学活动。校外合作导师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各学院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地派出校内教师到企业、政府等实际部门任职(或挂职)等方式提升导师队伍的专业实践经验与教学能力,并逐步完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聘用、培训、评价与激励制度,提高导师队伍整体水平。

  第七章 课程学习

  第三十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管理,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选修的各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成绩及学分均符合要求,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申请学位。

  第三十三条 授课方式应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情景教学等能够体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特征与培养要求的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方法。课程的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多种考核方式并用。任课教师应注重学习过程考核与能力考核,着重

  考察学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 专业实践

  第三十四条 专业实践教学包括课程实习与综合(毕业)实习。课程实习主要在校内完成,综合实习在实习基地或实习单位完成。专业实践教学的时间不少于半年。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做到常态化,真正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以“产教融合”为目的建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

  第三十六条 实践结束后,须撰写专业实践报告。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进一步明确本单位统一的专业实践环节的具体要求,调整“专业实践”培养环节的项目及学分,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九章 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十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

  修满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最低学分、达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开题与撰写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位论文强化应用导向。选题必须结合行业或企业等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要有明确的专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而不提倡纯理论研究。选题应该来自于社会实践或生产实际第一线,可以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呈现。

  第十章 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三十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

  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等各环节任务并获得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符合申请学位条件的,授予硕士学位,具体按照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具体要求、《北京物资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章 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十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工作按照《北京物资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以及评价结果运用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位点所在责任学院严格执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培训、评价、考核、激励、约束等制度,强化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质量管控主体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主要结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特点对相关问题做出规定。学校关于硕士研究生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同样适用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北京物资学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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