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守则
1、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 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要求就座。凡不听从监考员指挥或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按旷考论处;含有外语听力课程考试迟到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论处。
2、考生一律凭研究生证(或进修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靠过道的角上,以便监考员或巡视人员查验。拒绝出示证件、未带证件或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按旷考论处。
3、除必要的文具、计算工具以及主考教师事先指定携带的学习工具和材料外,考生不得携带其它任何物品进入考场。否则,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监考人员不负责保管上述任何工具和材料,如有丢失或损坏,后果由携带者自负。
4、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将座位周围的纸张清理干净,并检查座位周围是否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字迹,如有,应及时报告监考员。开考后,监考员如发现考生座位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纸张或字迹,该座位的考生一律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5、考试开始后30 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考试进行中,考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中途离开考场者,必须举手示意并经监考员批准,方可离开。
否则,监考员有权中止其考试,并对其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6、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应保持考场肃静。除试卷印制不清或有错漏外,考生不得向监考员询问。确需询问者,须举手示意,请监考员处理。
7、考生在考试中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完成答题。关于考试违纪、作弊和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参见《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管理办法》。
8、提前交卷的考生,由本人将试卷、答卷、草稿纸送交监考员,不得由他人传递或代交。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逗留、谈笑、喧哗,否则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考试规定时间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一起反扣后放在座位上,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取试卷,待监考员收齐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否则,试卷、答卷遗失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经监考员催促仍不交卷者,其答卷作废,并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9、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违反者其答卷作废,并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10、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不得与监考员或巡视员纠缠,更不得威胁监考员或巡视员,否则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11、国家级或省级考试对考场纪律有特殊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考试纪律。
二、监考员守则
1、监考人员必须由具有高度责任感、熟悉监考业务的教师或管理人员担任。
2、监考人员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
3、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指挥考生清理考场并按要求就座,向考生宣讲考场规则,清点考生人数,要求考生出示考试有效证件并摆放在规定位置。
4、考试开始后,方可分发试卷,在此之前可分发草稿纸。分发试卷后,应提醒考生写好姓名、学号等信息,并检查证件是否真实,证件上照片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证件上姓名与试卷上填写的姓名是否相符等,以防代考。
5、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密切注意考场动态,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不得阅读书报杂志,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不得大声交谈和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6、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不得启发和诱导考生答题。考生就试卷印制不清或错漏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公开答复。
7、监考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既要严格管理考生,又要关怀考生,发现考生有舞弊企图,应及时明确地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予以纠正。对违反考试纪律者,应立即中止其答题,没收其试卷,并保存好违纪、作弊的证据,将违纪、作弊情节详细地记载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考场情况登记表》上。
8、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因急病不能继续考试,提出请求后,经主监考员认定,可批准考生缓考。监考员应将情况详细记载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在考试结束后,报研究生部。
9、考试结束前10 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宣布停止答题,并回收清点试卷、答卷和草稿纸。
10、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11、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试卷和答卷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同时要认真填写《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考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院考场巡视组,另一份放入试卷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