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责任,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参加助管助教的研究生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类别和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三类。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 重大教学事故(I 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培养等相关环节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 较大教学事故(II级)。较大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培养等相关环节因行为人的重大失误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 一般教学事故(III 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培养等相关环节因行为人的失误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按照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认定,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附件1),表中未涉及的教学过程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教学事故,由相关学院的主管领导和教授委员会成员、研究生院或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至少5人的联合调查组认定教学事故类别及级别。属于违反师德师风问题的事故,同时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 查实:学院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本办法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
(二) 报送:学院或相关部门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经学院或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研究生院。
(三) 审核:研究生院对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的教学事故认定意见进行审核,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需提交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对教学事故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对认定确实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 备案: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送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查处,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校内外任何人员均可对学校教学制度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现象,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电话等方式向研究生院或负责学院进行反映或举报。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中发生争议,或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有异议时,应提交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
认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院对重大、较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学院、部门对一般教学事故在本院、本部门范围内通报。如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人员因管理不当或工作疏忽不利等原因发生教学事故,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工作人员问责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事故责任人三年内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若事故责任人为研究生导师则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1年。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聘。对于较大和一般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为优秀,可取消事故责任人下一年度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一条 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较大教学事故者,第3次之后的所有教学事故均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1次重大教学事故(I级)的单位, 学位与研究生工作年终考核根据当年的考核办法酌情扣分,并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单位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较大教学事故(II 级)的按照重大教学事故记。
第十三条 各类教学事故均在研究生院、人力资源部、组织部等部门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师德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导师遴选、导师考核及岗位聘任等工作的有效依据。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处理告知书》由研究生院出具,并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及时送达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处理有异议,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研究生培养指导
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