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导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保障研究生和导师的相关权益,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转导师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原则上要求研究生毕业学科、导师与录取时一致,如确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学科、转导师。
第三条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有籍在校的研究生。
第一章 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
第四条 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范围
研究生满足如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
1.因学校学科调整或者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研究生所在学科发生变化或研究生的导师变更学科。
2.研究生的导师因调动工作、离职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且原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无安排他人继续指导。
3.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或者对拟转入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表现的情况(如在拟转入学科规定的目录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等)可提出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申请,具体要求由拟转入学院和学科制定。第五条 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办理程序
1.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科
(专业学位类别)申请表》。
2.原导师、原所属培养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
3.若学生录取类型为定向委培,需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
4.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拟转入培养学院,参加转入学科组织的考核。考核范围包括转入学科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考核方式可以为参加转入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当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业务课考试和专业面试,也可由3-5名拟转入学科导师组成面试组进行综合考核。
5.考核通过后,拟转入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转入导师和原导师一致则无需重复签署)、拟转入学科所属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
6.提交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综合考核材料等,报研究生院审核。
7.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发文件,并上报学信网申请信息变更。
8.学信网信息变更后,研究生院备案并完成校内研究生管理系统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变更。
第六条 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要求
1.原则上不得跨门类转学科。
2.原则上研究生入学一学年后并在最后一学年前才能提出转学科申请。
3.参加全国统考入学的硕士研究生申请转学科时,入学考试成绩不得低于拟转入学科相应年份录取分数。
4.研究生转学科后,需按照转入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案重新制定培养计划。已修课程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学分和成绩转存。
5.如转学科的同时需转换导师,必须同时满足第二章转导师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不予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情况
1.以少民骨干、专项计划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录取专业的学生不予转学科。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得转学科。
3.已有转学科记录或转学经历者不得转学科。
4.教育部、陕西省明确规定不能转学科的其他情形不得申请转学科。
第二章 转导师
第八条 转导师的范围研究生满足如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导师:
1.研究生的导师因调动工作、离职、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不足不能够支持研究生开展科研活动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导师职责。
2.因身体原因和个人研究兴趣等情况无法继续在原导师指导下继续学习。
3.其他特殊情况。
第九条 转导师的办理程序
1.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
2.原导师、原所在培养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
3.拟转入导师、拟转入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与原学院一致则无需重复签署)。
4.报研究生院审核。
5.审核通过,研究生院备案并完成校内研究生管理系统导师的变更。
第十条 转入导师所指导的本届研究生数量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数量。
第十一条 不予转导师情况:
1.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得转导师。
2.原则上已有转导师记录者不得转导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研究生在申请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转导师过程中遇到争议或正常办理流程不通畅的情况,由学生所在培养学院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学生或导师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有必要可为学生指定新导师人选,研究生院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转导师后其培养年限、开题和中期考核时间按照原入学时间计算,因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请参照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