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校研究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的需要,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机制,根据《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在校外修读课程获得成绩,或通过学习优质网络教学资源所取得的成绩和能力,能够达到培养计划中规定课程的要求的,可通过申请课程置换来认定学分。
第二条 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工作须坚持实质等效。应严格质量标准,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确保符合各学科/专业类别培养方案中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课程置换与学分定原则
第三条 置换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与被置换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其教学要求、学时应等于或高于被置换课程。
第四条 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之间不能相互替换。
第五条 课程不予重复认定,经认定后不予更改。
第三章 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类型
第六条 赴境外交流学习。学生通过国家公派、院校两级境外交流学习项目所取得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可申请置换和认定为
个人培养计划中相应的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赴境内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学习。学生根据需要在境内高校选修课程所取得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可申请置换和认定为个人培养计划中相应的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自学优质网络教学资源。学生通过修读国内外优质网络教学资源取得的成绩或能力,可申请认定为个人培养计划中相应的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再次入学。我校研究生在学籍结束后的两年内若重复入学,原在学期间所学的课程可以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条 其他未列入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范围的情况,若学生提出申请,导师审核同意后由培养学院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初审,通过之后报研究生院最终审核。
第四章 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方式与流程
第十一条 国家公派、各级境内外交流学习项目若有课程置换内容,由学院制定课程置换方案,并通过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定。学生修读的课程在取得成绩后由培养学院根据置换方案统一报予研究生院直接进行审核与认定,同时附课程置换方案、对方单位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交流项目协议、所修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自发赴境内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修读课程的同学,须在赴校外学习前进行审批和备案。学生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申请选修校外课程审批表》,经导师同意报培养学院备案。未经导师同意和学院批准,学生私自赴校外学习的课程
不列入成绩认定范围。学习完毕获得成绩后由学生自行发起成绩认定申请。学生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经导师与培养学院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与认定,同时附审批通过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申请选修校外课程审批表》、对方单位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所修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等材料一同报予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三条 如遇课程调整、临时修课等没有提前审批的情况,可待学生返校后及时完成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的申请与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自学优质网络教学资源、再次入学或其他情况,可自行通过研究生系统“成绩认定申请”功能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支撑材料,经导师审核、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五条 凡上述手续和资料不完备者,其课程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定和置换。
第十六条 若置换课程的计分方式为百分制或五档制,则成绩如实转存为被置换课程成绩。若置换课程采用其他计分方式,则由培养学院会同研究生院商定后进行转换。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研究生校外学习单位需为我校认可的高校或科研机构。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之内申请课程置换。
第十九条 自发赴境内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修读课程的同学,原则上置换总学分不能超过10分。
第二十条 若被置换的课程是须重修的课程,那么置换的成绩如实记录,并备注为重修。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转换课程不得与在我校已修的课程重复;政治理论课学分必须在我校获得。
第二十二条 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所置换课程成绩和认定的学分,并不再受理其任何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申请,情节严重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