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我校研究生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是研究生掌握坚实理论基础和系统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也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为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以下简称“培养办”)是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规划、建设研究生课程体系,进行教学检查、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各学期研究生教学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实施者,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开课

  第三条 培养方案是实现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人才培养的基本教学文件,也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凡有硕、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必须制定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科学规范设计课程体系。培养方案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较大修订。

  第四条 课程体系设计要以人才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作为根本依据,要重视课程体系的系统化设置,加强课程体系对研究生科研能力提升和职业发展需求的支撑度。研究生课程以培育政治素养合格、专业基础扎实、具有创新能力的研究生为目标。鼓励各学科加强科研成果对研究生课程的转化,将前沿研究及最新理论引入课程教学。

  第五条 教学大纲是各课程教学实施与管理的主要依据。所有课程任课教师应遵循教学大纲内容和要求组织课程教学与考核,并及时对教学大纲进行更新和完善。无完整教学大纲的课程不允许开课。

  第六条 数学公共课是学生打好数理基础的重要保障;专业基础课是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的基础课程,其开设目的在于夯实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核心课程是人才培养的重要依托,包含人才培养的核心知识体系,体现了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优势和特色;专业选修课(任选课)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专业能力水平、加强学科前沿交叉水平的主要依托,其目的在于拓展研究生的思维、提升研究生知识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研究生学位课和核心课程必须严格按照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按期进行开设。如课程有选课条件或选课名额等限制,各开课单位应在制定教学安排时做出限制,并公布于学生。如确有特殊原因,公共课停开需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其他课程停开须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原则上选课人数少于5人的课程本学期停开(个别招生少的学科除外)。

  第九条 任课教师可向学院申请新开选修课,新开课程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并组织公开试讲,试讲环节要求不少于5名校内外资深教师参与。试讲通过后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并可在下一学期开设。

  第十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与研究生课程的相互支撑作用,鼓励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开设学科前沿课程。学科前沿课程不超过16学时,课程内容要反映学科发展动态、科学研究前沿。

  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研究生课程教学团队,若同一门课程有多个授课老师,应采用相同的教学大纲、相同的教学要求和考核方式。加强课程组建设,内容相近的课程应设置为课程组,学生在同一课程组内限选一门。

  第十二条 鼓励各学院与企事业单位、联培基地合作开设校企联合课程,鼓励任课教师建设专业学位案例课程。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十三条 各学科研究生学位课程、核心课程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应技术职称;其他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任课教师应具有不少于一年的主讲或助教经验。无教学经验的教师若首次承担研究生课程,开课单位应派有经验的教师对其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辅助,审查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任教。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为人师表,坚持立德树人,倡导良好教学风气,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鼓励任课教师为提高教学质量进行各类教育教学改革,包括优化课程内容,编写高水平教材,探索教学改革,采用先进教学方法等。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不得无故停课、缺课、找人代课、增减课时。因故确需调课的,任课教师必须提前24小时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并及时通知学生。每门课程每学期调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的,须提前向开课学院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更换任课教师。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选 课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之后,应在导师指导下在研究生系统中制定培养计划并选课,培养计划确定之后务必在系统中提交。如未提交培养计划,则不允许进入开题环节。

  第十八条 研究生选课系统在每学期初均会开放,具体开放与截止时间会在研究生院网站提前公布。学生可以在选课系统开放时段内进行重修、选班等操作,未在选课系统内选课和选择班级的课程无法记入成绩。如出现已选课程安排冲突的情况,可自行调整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九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学位课和核心课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因故确需更改学位课或核心课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后,各学院研究生教学干事协助处理。第二十条 研究生选课系统关闭后,正常开设的课程中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已选学生退课;已参加考试的课程不允许退课。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随班听课,并按任课老师安排完成该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研究生院批准免修该课程的研究生除外)。无故不听课者,以旷课论处。原则上一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其他教学环节(如作业、实验等)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录,须随下一次开课学期重修该课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同一个学生因学习阶段的不同会存在多个学

  号,但任一阶段只允许一个学号参与教学活动(包括选课和考试)。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公共英语课实行分级教学,满足一定条件的硕士新生可以申请免修基础英语能力课程;满足一定条件的博士新生可申请免修博士英语课程。具体实施办法参照《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硕士通过硕博连读转为博士研究生后,可申请免修一门数学类硕博同上课程。

  第六章 成绩认定

  第二十五条 我校研究生可根据需要选修国(境)内外其他高校的优质课程。经过导师、培养学院、研究生院的审核,可认定为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具体实施办法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项目执行单位制定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方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协助处理研究生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章 必修环节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必修环节是指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除了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以外还必须完成的环节,是提高研究生创新创业、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积极性,促进研究生综合能力提高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设置不同的必修环节,根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必修环节实施细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完成考核并进行成绩评定。

  第八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设置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评价手段。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应重在检查学生掌握所学知识情况,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研究生课程可采取考试或者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包含笔试(闭卷或开卷)、撰写论文或报告、答辩等形式。任课老师可将参加课堂教学活动、完成作业等情况纳入考核,作为课程最终成绩的组成部分。无论课程采用何种考核形式,均应保证考核的公平性。考核形式要明确写入该课程的教学大纲中。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工作具体实施办法请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同一门课程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可根据学生层次和课程要求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同一类型学生课程须采用同一种考核方式。硕博同上的课程,针对博士生和硕士生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应有所区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同上的课程,针对两种学位类型学生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应有所区别。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五档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的成绩在“60”分及以上为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五档制的成绩在“及格”及以上为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必修环节或实践环节采用通过制,考核结果为“通过” 即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该课程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绩记“0”分,标记“缺考”。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提出缓考申请。缓考申请需阐明缓考原因并经导师签字同意、学院研究生教学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一般情况下应于考试前5个工作日连同附件材料(如病例等)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待审核与备案后,学生可在下一次开课时进行重修。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实行重修制度。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系统自动进行重修,学生需选择重修的班级即可开始上课。其他重修课程的情况,学生在选课系统开放时间内自行进行“重修” 操作。所有课程一旦选择重修,该门课程成绩以重修之后的成绩计入总成绩与总学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的成绩采用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为: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学分)/∑学分。

  第三十七条 五档制的成绩在加权时采用如下的成绩对应: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成绩为60 分以下,无法加权,不获得学分。

  第三十八条 采用通过制评定成绩的课程或必修环节不参与平均分的加权。

  第九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多人授课的课程试卷(或大作业、报告等)应组织统一阅卷,流水作业,以保证公正。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完成阅卷或考核认定工作,最迟于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前将考试成绩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并将有本人签名的成绩考核登记表与归档教学资料一同交至本学院研究生教学干事处。各学院将成绩单汇总整理后统一送交到培养办。研究生公共课考试成绩单可由课程负责人直接提交到培养办。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如对本人课程成绩存有疑义,可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是学期初,具体时间见研究生院的通知)提交《研

  究生成绩复查申请表》,再由开课单位负责对考卷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成绩有误,须由任课教师在研究生系统发起成绩更正申请,经学院管理员、学院研究生教学主管院长、研究生院审核后,成绩予以更正。

  第四十二条 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将真实、完整地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如任何人随意变更学生成绩,则按照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主要包括:

  1.课程教学大纲;

  2.课程考核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大作业等);

  3.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表及成绩登记表。

  第四十四条 各开课单位应认真做好各课程教学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如有课程教学检查材料、听课记录等可一并归入教学档案。如无特殊情况,课程教学档案可在结课五年后销毁。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需在成绩评定结束后一个月内(最晚不得晚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将课程教学资料交至开课学院研究生教学干事处,以便教学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章 教学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安排由研究生院与开课单位共同负责,专业课的教学安排由各开课单位负责。各学院完成教学安排后向任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所有教学计划应按照教学安排严格执行,有序开展。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应加强研究生日常教学活动的过程监督和质量提升。鼓励各学院不定期组织检查研究生课程教学风气、教学效果、课程纪律、课程考核等教学环节;鼓励各学院组织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提升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院聘请督导专家对所有研究生课程进行督察,教学督察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实行学生评教评课制度,每门课程结束时研究生登陆管理系统对任课教师进行网上评教评课,评教评课结果作为考核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条 研究生教学督查和学生评教结果由培养办及时反馈至各开课单位,开课单位须对督察和评教中产生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于构成教学事故的情况将依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与研究生教学工作有关的人员如有影响教学进程、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环境等情况,学校将依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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