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类别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须为获得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按照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各学院分委员会,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毕业时仍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者,不授予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学校在每年6月、12月各进行一次学士学位评定授位工作。毕业当年6月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于当年12月前按学校安排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校位评定委员会再次申请授位。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审核本学院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出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按期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针对学院提供的名单和待议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汇总材料和事项进行审议评定,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双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一)学校或外校优秀普通本科生,在籍学习期间学有余力者,可以选择一个学校或外校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通过辅修方式攻读双学士学位。
(二)双学士学位教育由学生个人自愿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该专业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满足学校对外语课程要求等各项条件,且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方可获得双学位。主、辅修专业不是同一所高校的,学位授予条件、要求等按主、辅修就读学校标准执行。双学士学位的授予一般应于学生毕业当年完成。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严格遵照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在资格审查和授位的各个环节,按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授予要求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术型学位研究生还须达到以下条件,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二)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在本专业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本专业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篇且被EI收录(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或者获得1项授权发明专利(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
第十二条 答辩资格审查
硕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须接受答辩资格审查。答辩资格审查工作由各院(所、部)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对硕士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生在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二)所在学位点应聘请2位副教授(含副教授级)及以上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天。
(三)对需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后,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评阅。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按学校相关规定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学位点(或教研室)提出建议,院(所、部)主管负责人签字复核,报学位办公室审核。答辩委员会应由5名副教授及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位校外同行专家,指导教师不能作为成员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担任。
(二)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三)答辩委员会的委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四)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已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答辩。答辩过程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记录由各院(所、部)保管备查。
(五)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经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六)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硕士生资格审查说明及其指导教师、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并宣布答辩开始;
2.硕士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
3.硕士生宣读《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4.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硕士生回答;
5.硕士生回答问题结束,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答辩秘书介绍论文评阅意见和结论,答辩委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讨论,在学位论文答辩评审表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拟定并通过答辩决议,答辩决议书由主席签字;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议和决议,不公布票数;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材料
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硕士生毕业资格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二)硕士学位论文;
(三)硕士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
(四)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
(五)硕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保密论文除外)、中英文摘要。
以上材料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用于归档及校图书馆和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票、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硕士生的上述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内送交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复核。如不能按时送交的,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第十六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硕士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中,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硕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授予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在读期间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需满足下述条款中任意一条:
1.在武汉工程大学学术期刊分级名录A类及以上级别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至少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外文期刊上且被SCI收录。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等同于发表1篇A类学术论文,专利等同论文仅限1项。
2.在国际英文学术刊物至少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2篇且被SCI检索,或在国际英文学术刊物至少发表(或录用)SCI检索论文1篇,且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排名为前3名。
3.在武汉工程大学学术期刊分级名录A类及以上级别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至少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发表在中科院SCI杂志分区前二区期刊上。
第十八条 答辩资格审查
博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按所在院(所、部)的规定发表学术论文并完成预答辩后,须接受答辩资格审查。
(一)答辩资格审查工作由院(所、部)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对博士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二)学位论文定稿审查: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并通过预答辩后,经导师全面审查通过,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定稿表》,导师签署审阅意见,并经院(所、部)主管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生在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学位管理办公室按学校相关规定聘请3位校外同行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并组织论文评阅。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如有1位评阅人对论文持否定意见,博士生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三个月后重新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对需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后,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评阅。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在学位论文评阅通过的条件下,经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并经院(所、部)主管负责人审查签字,研究生处审批后,博士研究生可进行论文答辩。
(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所在学位点(或教研室)提出建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报学位管理办公室审核。答辩委员会应由7位教授级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位校外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术水平高、博士生培养经验丰富的教授级专家担任。博士生本人的导师不能作为成员参加答辩委员会。
(三)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答辩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答辩秘书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纪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五)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已办理保密手续的论文,可在规定范围内组织答辩。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院(所、部)保管备查。
(六)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1次。
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生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同第十四条关于答辩程序的规定,其中博士生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分钟。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材料
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博士生毕业资格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二)博士学位论文。
(三)博士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
(四)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
(五)博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保密论文除外)。
以上材料提交给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用于归档及校图书馆、北京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等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票、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博士生的上述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内送交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如不能按时送交的,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第二十二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博士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中,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
第二十三条 关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规定
硕士生和博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所引用资料;
(三)其他学术失范、违纪行为及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的情况。
以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相关部门联合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
讨论撤销学位之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相关部门联合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当事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2.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4.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5.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由学校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报教育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可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统一设计制作。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
第三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结合本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授予学位要求规定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标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化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武化政教字〔2005〕20号)、《武汉工程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校研〔2009〕20号)、《武汉工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研〔201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武汉工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细则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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