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安全稳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工程大学章程》《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学校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规定,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积极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管理以教育防范为主,本着关注学生、教育先行、全员共管、明确责任、疏堵结合、教管并重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保证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指在武汉工程大学学习并取得学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学校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学生处、保卫处、研究生处和各学院(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七条 学生应主动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和服务,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学生处、保卫处、研究生处和各学院(部)要根据青年学生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期间把学生安全放在首位,适时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并善于利用已发生的案事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九条 学生处、保卫处、研究生处和各学院(部)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伤害、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充分发挥好安全导师的作用,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改善环境与条件,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公共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在学生活动场所和重要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范,同时要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履职尽责项目清单中,院长是学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将学生安全工作落实到全院教职员工尤其是学生政工干部队伍的日常工作中去,结合本院特点,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我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中,应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和各学院(部)组织开展学生人数达1000以上的大型活动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处提交书面报告,保卫处本着“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重点进行安全审查,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节假日期间,一般不提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自发组织集体外出活动,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并报经学校学生处或研究生处、保卫处备案后,方能外出。学院在审查时重点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者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周日点名制度,每周日晚7:00为规定的点名时间,班主任要按时在与学生约定的地点点名,并将学生情况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条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放假期间,学校学生处和各学院做好学生安全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并按规定时间做好学生返校情况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集中组织学生外出实习、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各类文体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各学院(部)负责。行前应集中进行安全教育、签署安全承诺书并明确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自主外出(包括实习、社会实践、比赛、游学等)学院负责审批,并签署学院、个人、家长三方安全承诺书。寒暑假期间各学院应与每位学生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或参加省、市及学校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请假管理办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按《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失去联系24小时以上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处、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启动相应失联学生找寻机制。擅自离校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院可以按规定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不断完善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制度,配合开展文明宿舍(公寓)创建活动;学生应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统一为学生安排学生宿舍(公寓)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公寓)外住宿。对有特殊原因须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公寓)外住宿的,按《武汉工程大学在校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进行严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学生处、研究生处和各学院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新生心理筛查,并做好心理普查档案保管工作。对心理问题比较严重的学生,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指导相关学院按《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办法》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 安全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生处、保卫处、研究生处和相关学院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启动《武汉工程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生处、保卫处、研究生处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严重损失时,在事故发生后,学生处、保卫处、研究生处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学生处、保卫处、研究生处和相关学院要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办公室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学生处、研究生处和相关学院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的安全教育防范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做出新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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