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有效利用校内校外的人才资源,提升专业学位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指导水平,提高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精神,以及国家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海南大学决定采用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制(简称“双导师制”),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为此,特制定本聘任办法。
一、“双导师”的界定
“双导师”由校内教师和校外专家组成,校内教师为第一导师,校外专家为第二导师。
校内导师作为研究生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生的全面指导工作;校外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的实践环节,为所指导的研究生创造条件进行学位论文的实践活动,并协助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而取得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本校教师为当然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通称为校内导师。其聘任工作由各学院参照《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海大办[2010]14号)的条件,或者针对学位类型的特点和领域的需要适当放宽、补充条件进行。
二、校外导师聘任基本原则
1、有利于丰富和优化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结构,提升导师队伍的整体指导能力,有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更好地开展学位论文实践活动;
2、有利于加强校内外交流,促进与校外单位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智力资源、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更好的交流与合作;
三、校外导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专业学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方法;
3、在职业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4、在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国际知名外资企业、上市公司、行业协会等担任单位高层领导职务;或具有与指导研究生领域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经拟聘请学院认可,富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企业家;
5、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独立发表过专业论文;
6、自愿接受有关学院聘任且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7、身体健康情况良好,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四、校外导师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我校相关学院的提出申请,并提交《海南大学专业学位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初选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校外导师遴选的前期具体工作:先根据本学院、相关专业学位类型及领域的实际情况,对申请者具备的条件进行认真审议,初步确定拟遴选为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校外人员,然后将推荐人员并附《海南大学专业学位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简介》一并上报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审核及聘书发放研究生处依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学院推荐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者,正式聘为我校校外导师,并由研究生处统一印发导师聘书。
五、校外导师遴选时间及聘期
校外导师遴选初选时间由各承担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学院自行安排,研究生处一般只在每年六月份集中审核一次。
校外导师聘期一般为3年(完整指导一届毕业生)。到期由本人提出申请,重新审定,审定合格可续聘。
六、其它
1、校外导师应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安排的必要的教学活动、学术交流等活动;各学院应根据其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实际情况(工作量)给予一定的指导酬金;
2、凡不履行导师职责,违背学术道德、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导师资格;凡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不归者(超过六个月),按自动放弃导师资格办理;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办法自行废止;
4、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