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高质量的MPA研究生导师队伍,提高MPA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相关管理规定以及MPA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MPA教育的特点,MPA研究生导师采用论文导师和社会实践导师相结合的双导师制,论文导师负责MPA研究生论文写作,社会实践导师负责指导论文实践性指导,其中以论文导师为主负责论文指导工作。论文导师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批准具有硕士导师资格;社会导师必须具备丰富的公共管理实践经验,一般以具有副厅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或者是具有博士学位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为主。
第二条MPA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科学研究工作,具有比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并积极参与政府和公共部门的实际工作。
第三条实行MPA研究生与论文导师双向选择制度。MPA研究生完成核心课程后参加双向选择,根据自己的研究问题和论文导师研究方向填报选导师志愿,报MPA教育中心,MPA教育中心统筹确定每位研究生的论文导师。社会实践导师由MPA教育中心进行分配。
第四条MPA指导教师根据职称和年限不同,所分配的论文指导数量也会不同,论文指导数量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对于新导师原则上是分配1名,如果出现当届MPA研究生较多或者被学生选择较多的情况,会酌情考虑适当增加名额。总体而言,教授的指导上限原则上每届是5名,副教授的指导上限原则上每届是4名,具体名额会根据当届MPA研究生的数量和其他情形,在兼顾公平和均衡的基础上适当调配。对于指导学生获得优秀论文的教师,将适当增加指导名额作为奖励(总量不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五条MPA研究生论文必须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系统完整的科学研究成果。导师要教书育人,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负责指导研究生选择论文题目,指定专业方向,制定调查研究和写作计划,对论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并按照MPA中心的要求填写论文指导相关表格。
第六条论文初稿完成后,导师应认真批阅,提出详细修改和完善意见。论文正式复印前要仔细核查内容和格式,保证送审论文达到海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要求。对于不合格论文不能提交评阅和答辩,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第七条MPA研究生导师有权对研究生的结业、肄业、论文答辩、学位申请和纪律处分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有正当理由,经MPA教育中心批准,可中止对研究生的指导。
第八条当MPA研究生导师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完成论文时,MPA研究生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更换指导老师。
第九条MPA教育中心须对导师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认真负责、培养质量高的导师予以表彰并奖励,对论文审查或评阅数次不合格的,要限期改正,必要时暂停指导MPA研究生。
第十条本规定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