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精神,按照教育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要求,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博士生培养各环节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博士生教育是最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博士生培养工作应当与高水平学术研究相结合。
第四条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研究院、中心)两级管理,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具体工作管理和实施,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在一级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一级学科教指委”)指导下,培养单位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博士生培养工作细则,做好博士生培养工作。
第二章培养目标
第六条培养博士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信公正,学风严谨,有社会责任感。
(二)掌握所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熟练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具有国际视野。
(四)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综合素养。
第三章培养类型与学习年限第七条博士生根据选拔方式分为以下类型:
(一) 经普通招考录取的普博生;
(二) 本校在校优秀硕士生经考核录取的硕博连读生;
(三)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直博生。
第八条普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博士培养阶段的基本学制为四年,直博生的基本学制为五年。
博士生应在基本学制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因故未能按期完成学业,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普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延期期限最长为两年,直博生延期期限最长为三年。普博生和硕博连读生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为六年,直博生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为八年。
第四章培养方式
第九条博士生实行全日制培养方式,以学术研究工作为主,系统掌握所在学科领域的理论和方法,培养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提升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十条博士生培养实行博导组负责制。博导组负责指导本组博士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完成培养和学位工作环节。责任博导对本组博士生的培养全过程负主要责任。
第五章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培养方案是进行博士生培养工作的基本教学管理文件,是进行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博士生培养方案原则上以二级学科为单位制定,并明确体现一级学科归属。培养方案由培养单位制定,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备案实施。
第十二条培养方案应突出本一级学科特点,体现一级学科内涵,反映本学科发展趋势和前沿思想,适用于人才培养目标,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其内容应包括本学科博士生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培养环节、学习年限、研究方向、基本文献、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科研训练要求、学位论文要求等。
第十三条博士生应在博导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研究方向和自身特点,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明确课程学习计划、科研训练计划与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是博导组指导博士生学习的依据,是学校对博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
第六章培养环节要求
第十四条培养环节
博士生培养环节包括:基本文献阅读、课程学习、科研训练、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基本文献阅读要求
(一) 博士生基本文献包括中外文基础文献和专业文献。基础文献目录由一级学科教指委指定,专业文献目录由培养单位指定。
(二) 博士生基本文献阅读数量不少于150种,其中文学类和艺术学类博士生阅读著作数量不少于 50 种,工学类博士生阅读著作数量不少于30种。
(三) 博士生应在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之前完成基本文献阅读。
第十六条课程学习要求
(一)课程学习计划
博士生入学四周内,应在博导组指导下制定课程学习计划,在执行中如有调整,须责任博导同意。
(二)课程学分要求
博士生原则上应在学位论文中期考核之前应完成课程学习计划,满足课程学分要求。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见表1.1、
1.2。
表1.1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学分要求(文学和艺术学)
表1.2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学分要求(工学)
(三)补修课程要求
凡欠缺所在学科硕士层次专业基础的博士生,应在责任博导指导下补修有关核心课程。补修课程计补修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科研训练要求
(一)科研训练计划
博士生入学四周内,应在博导组指导下制定科研训练计划,依据计划开展科学研究。科研训练包含教学实践、科研活动、社会服务三个模块。
(二)科研训练学分要求
表2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科研训练学分要求
第十八条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
(一)考试目的
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是博士生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学科综合性考试,重点考查博士生对本领域内基本文献、基础理论、前沿理论、相关学科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综合考核博士生开展论文研究工作所需的综述能力、创新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博士生通过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二)考试要求
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一般安排在博士生入学后第四学期开学四周内(第一次)、第五学期开学四周内(第二次)、第六学期开学四周内(第三次)。博士生在入学后第四学期应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参加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第一次考试未通过者,可申请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二次考试仍未通过者,可申请参加第三次考试。三次考试均未通过者,实施分流或终止培养。缺考按考试未通过处理,成绩计0分。
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方式为笔试(闭卷)和面试或实验操作,考试时间为一天半,其中笔试时间为一天。所有博士生均应参加笔试;文学类和艺术学类博士生应参加面试,工学类博士生应参加面试或实验操作。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博士生,应在考试前至少两周提出延迟参加考试的申请,经责任博导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参加下一次考试。
(三)考试组织
培养单位应成立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小组,根据学科人才培养要求制定考试实施细则。笔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培养单位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命题、报名、阅卷等工作。面试或实验操作由各培养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时间组织。
(四)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计2学分。
第七章学位论文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工作环节
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环节包括:选题报告、中期考核、重复率检测、匿名评阅、预答辩、答辩。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博士生应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撰写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反映作者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博导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时间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写作时间不少于三个学期,即学位论文选题报告通过的时间与学位论文中期考核通过的时间至少间隔一个完整的学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通过的时间与学位论文提交同行专家匿名评阅的时间至少间隔一个完整的学期。
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一)选题报告目的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是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的初始环节,是为阐述、审核、确定博士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内容而举行的报告会,旨在保证博士生学位论文质量。
(二)选题报告预审
博士生在进行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之前,论文题目应由一级学科教指委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会负责审定,审定通过者方可进入开题环节,不通过者不能进入开题环节。
(三)选题报告内容要求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的内容包括审核和确定博士生的学位论文选题依据和研究方案。选题依据包括选题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研究方案包括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难点、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参考文献等内容。
(四)选题报告时间要求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在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通过后进行。
(五)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计2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位论文中期考核
(一)中期考核目的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是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的中间环节,旨在审查学位论文写作进度、检查学位论文内容质量、评估博士生学位论文写作能力等。
考核未通过者,可以申请重新考核一次;重新考核仍未通过者,实施分流或终止培养。
(二)中期考核资格
申请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生,须通过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须完成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完成学位论文文献综述及至少三万字的论文撰写工作。考核须由博士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责任博导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
(三)中期考核时间
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选题报告通过之后的下一个学期进行。
(四)中期考核计2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博士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满足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可申请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学位论文通过重复率检测、匿名评阅、预答辩,方能申请答辩。
第二十五条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
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进行学位论文查重检测,检测结
果符合复制比要求方能进入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环节。否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第二十六条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前,须经责任导师同意并写出详细的论文评阅意见,由学校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平台”将论文送交三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阅。匿名评阅结果符合要求方能进入学位论文预答辩环节。否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第二十七条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博士生预答辩时间在正式答辩30天之前。预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半数,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预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预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预答辩通
过方能进入学位论文正式答辩环节。否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第二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 博士生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须包括两至三名校外专家,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须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 文学类和艺术类博士生每人答辩主要环节(博士生陈
述、答辩委员提问、博士生回答问题)时间不少于3小时,工学类博士生每人答辩主要环节(博士生陈述、答辩委员提问、博士生回答问题)时间不少于2小时。
(三) 答辩通过者,可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可在六个月以后至两年内(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修改论
文,重新申请学位。两次答辩均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四) 学位论文答辩计2学分。
第八章毕业考核与学位授予第二十九条毕业考核
博士生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满足学分要求,通过课程学习、科研训练和学位论文工作的全部环节,表现良好,教育质量监控达标,准予毕业。
第三十条学位授予
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博导同意,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分委会作出建议或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核并投票表决,表决通过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级博士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二条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在进入博士培养阶段后,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