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研究生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川理工〔2014〕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对来自港澳台地区的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围绕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中心任务,依法完善管理制度;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书面函向学校研究生处请假, 假期原则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由二级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可予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校学习,出具有关单位证明,经审核属实者;

  (二)自愿到工矿企业、学校等基层部门或西部地区工作锻炼,有接收单位者;

  (三)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身心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医院诊断在1年内可治愈者;

  (四)从事创新创业实践的;

  (五)报到时怀孕超过四个月的女研究生。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年。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即次年6月份)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同时附上新生所在地(单位)对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鉴定;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健康状况诊断证明。经研究生处审核符合条件者,按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且经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新生应填写《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表》,领取研究生证和校徽。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研究生处制定,各二级学院执行。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

  (二)入学后身心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或隐瞒具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批准入学后2周内不办理手续者;

  (五)在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或有不符合招生规定不宜入学者;

  (六)经查实,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者。

  第十一条 放弃或被取消新生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的,档案退回原学校;原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二条 凡在读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新学年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因身心疾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的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每位研究生必须依据其所属硕士类别(学术型或专业学位型)的培养方案要求,通过所选课程学习和考核,方能获得学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必修和选修的所有课程及规定应完成的必修环节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必修的学位课程(含公共课)必须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可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及有利于测试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分别采取口试、笔试,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既可以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的测验或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必修环节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研究生处制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的免修、缓考、重修有关规定如下:

  (一)免修。除政治理论课外,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导师同意,并报二级学院分管院领导和研究生处批准后,可以免修。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时,申请免修的研究生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二)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分管院领导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方可缓考。

  (三)重修。研究生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重修。根据下一学年的授课安排,参与低年级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同堂同卷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登记,并予以标注。重修课程须按有关规定交纳重修费。

  第十八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按《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自动退学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在5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培养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处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予以记载。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或转导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要求转出我校的,须凭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导师、所在学院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拟转入学位点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同意签字后,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方可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本人确有专长,经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确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或经学校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学生自愿的情况下,学校调整所学专业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二)应作退学处理者;

  (三)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四)在校期间因违纪或违法受到处分者;

  (五)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转学术型研究生;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七)全日制专业与非全日制专业不能互转。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转专业需本人填写《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转专业审批表》,经原培养学院主管导师、二级学院分管院长和转入培养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研究生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转专业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方向所规定课程,可相应延长修业期。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导师:

  研究生已转专业,为确保在转入专业完成学业;

  原指导教师变动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

  研究生转导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培养学院分管院长署意见后,研究生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其所属硕士类别(学术型或专业学位型)的培养方案要求所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身心疾患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6周的;

  (三)在学习期间,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怀孕、生育的;

  (四)从事创新创业实践的;

  (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除外),其学习年限可以依据休学时间顺延。对于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创业休学时间不算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但创业休学时间不得超过5年。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休学期限延长至退役后两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其他费用本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导师签署意见,填写《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按审批表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按《四川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因身心疾患休学研究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有2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且经重修后仍有1门不合格的;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经考核,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在科研工作或学位论文中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经教育不改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身心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坚持正常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人、导师或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决定做出后,应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离校,学校按有关规定签发相关证明。已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应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学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的,由学校报四川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为2至5年。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少于3年为提前毕业,长于3年为延期毕业。研究生延期学习期内。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经本人在预计毕业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点组织考核,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办批准,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九条 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且成绩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分管院领导同意,报校学位办审批。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的学位点、学院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其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退学的研究生已学满1学年的,发给其肄业证书,但对处于休学期的研究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取得毕业证书,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其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学生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对学生学籍学历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登报挂失后,经学校审核属实,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川理工〔2014〕11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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