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研究生待遇,体现研究生奖、助学金在学校研究生培养中的激励、保障和行为表现规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勤奋学习,培养和提高各方面的能力,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习保障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学校决定在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另设立研究生学校助学金。
第二条研究生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校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0.3-0.9万元/年/生,具体标准如表1所示。
表1:研究生学校助学金补助标准(单位:万元/年/生)
年级 | 补助标准 | 备注 |
2013级 | 0.3 |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及管理仍按(川理工〔2014〕131号)文件执行 |
2014级及以后 | 0.9 |
第四条研究生学校助学金的发放管理由研究生处负责登记,经研究生处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发放。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研究生学校助学金:
(一)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者;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行为,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在读期间,与原工作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并享有固定工资收入者。
第六条 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扣发1个月至1年的研究生学校助学金: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注册手续者,扣发3个月;
(二)无故拖欠学校费用者,每拖欠1月,扣发2月,依次按拖欠月的倍数类推;
(三)在课程学习期间,每月无故旷课6学时以上,扣发当月助学金;
(四)在专业实践期间,未在学院或导师指定的单位从事实践工作,或无故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发3-6个月助学金;
(五)毕业论文期间,未经导师和学院批准,无故离校2周以内扣发当月,2周以上1月以内、扣发2个月,1月以上视情节扣发3个月至1年助学金;
(六)无故不参加或缺席由学校或培养学院举办的集体活动,扣发1至3个月助学金。
第七条 请假与考核按照《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第五章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修学手续,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学校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二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按照“提高助学金标准,降低奖学金覆盖面和标准”的总体思路,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履盖面调整为符合评选条件总人数的40%。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置及奖励额度见表2。
表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置及奖励标准
奖学金等级 | 奖励比例 | 奖励标准(万元) |
一等 | 8% | 1 |
二等 | 12% | 0.8 |
三等 | 20% | 0.6 |
第十一条在校生2014-2015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仍按《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川理工[2014]119号)文件规定的覆盖面、奖励等级及标准执行;新入学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等级设置及奖励标准按表2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评审办法、评审程序等仍按《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川理工[2014]119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