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MPA教学需要,全面提高MPA研究生论文的质量和水平,造就一支过硬的论文指导教师队伍,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MPA指导教师的资格
1、指导教师从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院外兼职教师中中聘任。
2、指导教师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指导教师近三年内承担过公共管理学科或相近学科的课程教学任务。
第三条 MPA指导教师的遴选
1、MPA中心每年遴选一次指导教师,遴选要求与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导师遴选要求相一致。
2、MPA教育中心办公室在遴选之前公开发布公告,拟任导师按照规定要求向MPA教育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近三年相关学术成果和教学成果。
3、MPA教育中心讨论拟新任或原任导师的任职资格,进行公示,并报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MPA指导教师的职责
1、不断提高公共管理学科的理论素养,有意识地加强公共管理学科所需的能力锻炼,积极参与各级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公共管理实践活动。
2、指导MPA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
3、指导MPA研究生开展调研,进行文献检阅及相关研究报告,进行论文的写作,并定期开展阶段检查。
4、负责所指导的MPA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对于不适宜继续培养的MPA研究生及时向MPA中心反映情况,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五条 指导教师的考核
1、MPA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对于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或学校(或以上单位)评审不通过 1次以上者,将暂停该导师指导研究生论文资格1年。
2、对指导教师的考核由MPA教育中心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