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课程学习是MBA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MBA研究生获得本学科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为强化学习过程管理,做好MBA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一条 MBA研究生课程由MBA教育中心负责管理。

  第二条 MBA研究生培养计划和拟学习课程根据《长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

  第三条 MBA教育中心根据MBA研究生提交的培养计划编制每学期的课程安排计划表。

  第四条 MBA任课教师聘任按照《长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任课教师聘任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执行,MBA教育中心按照学期的课程安排计划表发送教学任务书,任课教师须按MBA教育中心要求制定教学大纲、安排教学内容、按时完成其它教学环节。

  第五条 任课教师确定后,由MBA教育中心编制课程表并经征询意见后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发至相关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

  第二章 选课及免修课程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选课,由导师和研究生MBA根据《长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培养方案》的具体规定共同协商,制定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在计划中应详细写明必修课、选修课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等内容,研究生选课应严格按个人培养计划执行。

  第七条 MBA研究生登陆长安大学研究生教务信息系统提交选课单和个人培养计划,同时将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版培养计划与选课单(各一份)交MBA教育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所选课程一般不许退选或增选,因某种特殊原因必须退选或增选时,需经导师同意,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导师签字后报MBA教育中心办公室批准,退课及增课均应在开课后两周内办理,超过两周不予办理。

  第九条 选课时应自行安排好上课时间,不能重复重叠,所有课程均不得缺席,如有事情,需履行请假制度。

  第十条 对于少数MBA研究生已经研修过本专业相关课程,可以在相关课程开课前提出免修申请,经批准后可免修该门课程,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考试及格后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认真组织教学和考核。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依据课程表按时授课。不得随意调课和聘请他人代课,因故必须调课者应到MBA教育中心办理调课手续,并应提前通知MBA研究生。

  第十三条 严格学习纪律。对MBA研究生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任课教师每堂课必须坚持考勤,缺课学时达到课程总课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重修者应到MBA教育中心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四条 在课程进行过程中,由MBA教育中心组织对教学情况进行随机检查,课程结束后由MBA中心对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MBA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学位课和必修课必须进行考试。其中,学位课必须采用笔试方式,非学位课可以采用笔试,也可以采用笔试加口试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采用考查方式的,评定成绩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制形式。

  第十七条 考试采用结构式考试形式,一般由卷面考试(闭卷或开卷)、课堂测试和课程作业(或论文、专题报告、案例研究等)等组成,各组成部分的成绩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比例计分,考试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

  第十八条 MBA研究生学位课试卷命题由成立的命题小组负责,非学位课由任课教师负责,但须经MBA教育中心主任或该学科负责人审核。

  第十九条 考试不及格者该课程必须补考。课程补考者需到MBA教育中心办理补考手续。上课期间出勤情况符合规定,但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应办理缓考手续,事后由MBA教育中心安排随其他班级考试。

  第二十条 MBA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完成规定的学分。按时上课,参加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MBA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和每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者须重修。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

  MBA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或考试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修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因病须有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公事须有单位证明,经MBA教育中心批准方可参加下一学年同一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未经同意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

  重修或补考成绩及格者,一律按60分记录。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将MBA研究生的成绩输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成绩单交MBA教育中心,MBA教育中心负责将考试成绩登录在学习成绩一览表上,所有课程完成后给MBA研究生出具课程学习成绩单。

  MBA的课程教学过程形成的原始材料(试题、试卷、成绩单、评估材料)按班级装袋,由MBA教育中心集中保管,保存期为五年(从正常学制毕业时起算)。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MBA教育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MBA研究生的课程成绩进行抽查,以确保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MBA研究生对课程成绩有疑义的,在向MBA教育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完课程成绩查询手续后,在MBA教育中心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可以对所申请的课程试卷及成绩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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