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倡导学术正气,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长安大学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学位论文和毕业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统称为学生),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按照《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长安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撰写规范》的要求,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为学生培养的直接责任人,对学生学术行为负有重要的引导和监管责任。教师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加强对学生所撰写学位论文的监督和审查,避免学术作假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对本人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七条 各学院(系)要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诚信建设,提高学生自律意识。要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各级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论文作假行为发生,必要时可借助技术工具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
第八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与认定程序
(一)经指导教师学术审查后,认定学位论文不是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的或论文系剽窃等作假行为完成的,则指导教师应向学院(系)或研究生院反映。
(二)研究生院接受校内外对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在接到涉嫌学术作假的举报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接到举报的机构和个人对举报者承担保密责任。对于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院通知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调查,直至查清全部事实,不得隐瞒或拖延。
专家组可通知被举报人前来回答专家组提出的质询问题。当事人不参加质询或不回答质询问题的,专家组可以根据相关材料直接认定。
涉嫌学术作假行为的学生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具体调查工作。
在调查阶段,被调查学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四)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并提交所有证据材料。书面报告应包括调查对象、内容、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和处理意见。由研究生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证据材料。如果没有疑问,则调查与认定程序结束。如果存在疑点,应当另行聘请3~5人组成专家组重新认定,该认定结论作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 对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相关人员的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界定标准见附件1)或者伪造数据(界定标准见附件2)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长安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暂行规定》、《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若为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三)学生存在学术造假行为,被认定为监管失职,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给予全校通报、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四)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学院(系)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给予该学院(系)全校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系)负责人进行问责,给予相应处分。
(五)由于学生的学术造假行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依据学校已认定结论,由学生工作部负责按相关程序对涉案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按相关程序对涉案本科生进行撤销学位和毕业文凭等处理;研究生院负责按相关程序对涉案研究生进行撤销学位和毕业文凭等处理;由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负责对相关指导教师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原《长安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