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安大学注册学习的各类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和来华留学生,以下统称学生。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分别负责受理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成人教育本科生和来华留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以下统称管理部门。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形式

  第四条一切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长安大学学生学术行为规范》,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将他人已公开或尚未公开的新的研究思想、方法、成果,包括评审他人材料中所获得的学术信息作为自己的成果发表的行为等;

  (二)抄袭:将他人论著中的内容,抄录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而不注明出处;引用他人成果时虽注明出处,但所引用的内容构成其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将外文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翻译改写作为自己著作的内容,而不加明显的注释的行为等;

  (三)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与计算结果,故意选择性地忽略某些实验结果,或添加、伪造数据资料;改动实验图表造成结论改变或误导读者的行为等;

  (四)不当署名:未做出实质性的贡献而获得署名权;未按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做出实质性的贡献而未获得署名权等;

  (五)一稿多投:以内容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两篇或多篇文章投寄到不同刊物发表;将一项工作拆成有高度相似性的两篇或多篇论文发表在不同刊物上,而相互间又不引用等行为;

  (六)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任何人都具有对事实上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原则上只受理实名举报事件。对匿名举报者,视举报内容查实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在公开媒体上的非实名揭露,将对揭露事实进行核实后决定处理方案。

  第七条违反学术规范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调查处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参加整个调查处理过程。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也有权提出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经认定回避理由成立,则应予以采纳。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九条管理部门在接到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不予立项调查的,应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管理部门通知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结果,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提交有关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负责审定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符合谈话程序,谈话应由2名教师同时在场。

  第十二条 经有关委员会审定后,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程序,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按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学生本人,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情况通报和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为发挥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凡需要通过文件、简报或媒体向公众公开的内容,经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对于在媒体公开报道的涉及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在学校未作出事实认定或未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一般不做实质性公开报道。

  第六章申诉和复审

  第十七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本人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学生作出答复。对违纪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学位论文和毕业论文涉嫌作假的,按《长安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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