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研究院、中心)两级管理,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具体工作管理和实施,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课程设置与要求
第三条研究生课程应体现本专业的学科要求及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课程内容须具有相应的深度与广度,反映本学科的理论成果和最新进展。教学过程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研讨式、案例式等多种教学方式。
第四条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专业指导小组研讨并制订培养方案,研究生课程应按照各学科、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安排。
第五条研究生入学四周内,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并提交培养单位备案。个人培养计划应明确课程学习计划、科研训练计划与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在执行计划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研究生须征得导师同意,在每学期选课期间进行修改,修改后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签字后交所在培养单位备案。
第三章课程教学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研究生公共课教学工作由研究生院协调安排;专业课教学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由研究生院统一协调授课时间和地点。课表一经排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课程应由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课程负责教师;硕士研究生课程应由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人员担任课程负责教师。第八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应采用国家规定的通用语进行授课
(外语课、国际课除外),并配备合理的师资团队。
第九条研究生课程开设应由课程负责教师提供课程学习指南,经所在培养单位论证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开课。
第十条专业选修课原则上须10人以上方可开课,公共选修课原则上须30人以上方可开课。
第十一条连续四个学期不开设的课程,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应予取消。若该课程需重新开设,则按新开课程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授课教师须按培养方案规定教学时数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每门课程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上课总次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春季学期课程讲授时间一般安排在1-16周;秋季学期课程讲授时间一般安排在2-17周。
第四章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研究生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由各培养单位及公共课承担部门确定,报研究生院备案。考试地点由研究生院统一协调。公共外语课程考试试题由外国语言文化学院负责,公共政治理论课考试试题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其他课程考试试题由课程负责教师命题,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累计缺课超过一门课程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考勤不合格和无故旷考者,课程考核成绩均记零分,不得申请补考。重修课程成绩按正常考核计分,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重修课程因培养方案修改而不再开设,可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允许研究生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七条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者不需再次参加该课程全程学习,可直接参加下一次研究生课程考核。补考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补考通过成绩一律记为六十分(百分制)。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者,不得重修该课程。第十八条研究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申请缓考。由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缓考申请和医院出具的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研究生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原则上不可申请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考核,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可参加同一课程下一次考核,按正常考核记分。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
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核成绩采用学分、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一律真实、完整地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课程成绩评定及管理第二十条研究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为百分制,每个教学班的总体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原则。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课程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百分制成绩、学分绩点、英文成绩、中文成绩等级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 学分绩点 | 等级制成绩 | |
90以上 | 4 | A | 优 |
89 | 3.9 | B+ | 良 |
88 | 3.8 | ||
87 | 3.7 | ||
86 | 3.6 | ||
85 | 3.5 | ||
84 | 3.4 | B | |
83 | 3.3 | ||
82 | 3.2 | ||
81 | 3.1 | ||
80 | 3 | ||
79 | 2.9 | C+ | 中 |
78 | 2.8 | ||
77 | 2.7 | ||
76 | 2.6 | ||
75 | 2.5 | ||
74 | 2.4 | C | |
73 | 2.3 | ||
72 | 2.2 | ||
71 | 2.1 | ||
70 | 2 | ||
69 | 1.9 | D+ | 及格 |
68 | 1.8 | ||
67 | 1.7 | ||
66 | 1.6 | ||
65 | 1.5 | ||
64 | 1.4 | D | |
63 | 1.3 | ||
62 | 1.2 | ||
61 | 1.1 | ||
60 | 1 |
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GPA)=∑(课程绩点
x该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课程结束后,由课程负责教师进行评分。凡以论文作为考核方式的课程,研究生须在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论文电子版,接受论文原创性及学术规范审核。
第二十四条课程负责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六周内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成绩。逾期提交成绩的教师须申请延期提交,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一周内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上提交成绩。各培养单位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汇总成绩登记表提交至研究生院。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课程成绩、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按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所有课程成绩及相关资料,各培养单位须有备份,保管至研究生毕业后两年,以备检查与调用。
第二十五条课程成绩由课程负责教师签发,其他人无权更改。课程负责教师误判或漏判,须提出修改或补登申请,并提交考勤登记表、课程考核材料,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成绩修改或补登申请方可生效。成绩更正期限是课程登录成绩后的下一学期之内,逾期或材料存疑不予更改。课程负责教师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改课程成绩,按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研究生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任课老师提分、加分者,该门课程成绩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不得直接向课程负责教师查阅试卷。对评定成绩有异议者向培养单位反映,由培养单位组织查阅,复查后答复研究生。经复查认定确需更改者,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成绩属教学档案材料,课程负责教师和培养单位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研究生成绩证明。研究生成绩单须经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开具。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必须遵守《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和《中国传媒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凡学术造假、论文抄袭、课程作业或作品剽窃、考试违纪或舞弊者,按《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及有关文件处理。第六章课程免修、选课及旁听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入学前在我校已修习本专业学位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符合个人培养计划要求,成绩有效期在两年之内,在该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交成绩单原件申请免修。经导师和课程负责教师同意,培养单位核实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将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习成绩。公共外语课程免修、公共政治课程免修须符合相关规定,成绩一律记为90分。
第三十条研究生选修国内其他高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成绩单须由开课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赴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研究生选修网络课程,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课程认定,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公共课和学校已开设课程原则上只能在我校学习。
第三十一条旁听生和进修人员选修研究生课程须经开课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