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重庆大学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本办法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入学与注册,学制与学习年限,课程选修、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转学与变更导师,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与证书等学籍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全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学院、研究中心(院、所、室)等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工作。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工及管理范围,协助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内,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二)是否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
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后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如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初审、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本次新生的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以及逾期不能康复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随当年新生报到,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服兵役),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九条研究生应当在每学期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向导师及培养单位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或者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直博生学制为5年。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年,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
研究生因服兵役或创业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根据情况,应当以毕业、结业或者肄业等形式结束学业。
第十二条三年制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个人教学计划,学业成绩优秀、科研业绩突出的,可申请提前答辩,提前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注册,按照个人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中期考核、科学研究与论文写作等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作旷课处理。理论课、实验课旷课的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科学研究与论文写作旷课的按每天6学时计算。研究生旷课违纪的,按照《重庆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擅自离校。因故需要离校的,应当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必要的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必须提供校医院诊断证明。
请假不满2周的,由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请假2周至4周的,由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4周以上的,应当休学。
请假期满后,应当及时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需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应当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按时返回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2周内,应当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教学计划。
经导师同意,研究生可以在每学期开学3周内调整个人培养教学计划中的未修课程,由所在培养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方式由教学团队、课程组或者课程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课程考核。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可以缓考。
第二十条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两级制。
课程成绩百分制对应五级制的换算规定为:0-59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
课程成绩五级制对应百分制的换算规定为: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
课程成绩两级制对应百分制的换算规定为:合格为85分,不合格为50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的外国语等课程如满足本校免修规定的,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免修申请。免修课程成绩换算为85分。
第二十二条所修课程与必修环节成绩不及格或者“缺考”“缓考”的,应当重修,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成绩已经合格的课程不允许重修。
第二十三条课程成绩记载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重修课程取得的成绩注明“重修”字样。
(二)课程考核缺考的,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考”字样。
(三)课程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成绩无效,并注明“违纪”或者“作弊”字样。
(四)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形中止学业,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考入本校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培养单位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第三学期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提交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学校制定研究生中期考核相关管理办法,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办法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培养单位根据学科、毕业等予以规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单位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八条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培养单位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查卷。申请时间为成绩公布后1周内,假期中公布的为开学第1周内。培养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周内回复。
第六章转学、转专业与变更导师
第三十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本校,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校相关专业所在学院和导师同意,送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本校研究生申请转出的,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供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文件,经所在学院和导师同意,送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对拟同意转学的研究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转学。
外校研究生转入本校后3个月内,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转入本校学习的研究生,在原学校获得学分的课程,按照本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认定。
第三十五条申请转学的研究生,尚未办结有关手续前,应当在原学校继续学习。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确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以及具有专业特长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可以在同一个学科门类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毕业学年的;
(二)以国家专项计划、照顾专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申请二次转专业的。
第三十八条在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变更导师。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原则上只能在培养单位同一学科专业内申请变更导师。接收导师不得超过招收研究生限额。
变更导师的,由培养单位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研究生可以申请变更导师:
(一)导师调离学校的;
(二)导师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
(三)导师因其他原因无法实际指导的;
(四)由学校或者培养单位决定必须变更导师的。
变更导师有异议的,由所在培养单位协调和决定。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提供校医院或者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需休养的;
(二)提供校医院或者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女研究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
(三)因创业或者参与国家政策支持项目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必要证明,需要休学的;
(四)出国(境)交流学习超过3个月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在申请休学前应缴清在校学习期间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除因服兵役和创业的研究生,单次申请休学时间不超过1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供校医院或者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培养单位审查,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准予复学,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三条在校研究生服兵役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校研究生申请创业休学的,最长保留学籍3年。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经学校公派项目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应当按照项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培养单位、导师或者个人渠道等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出国(境)超过3个月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出国(境)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退学或者保留学籍,最长保留学籍2年,逾期取消学籍。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取消学籍: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校医院或者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的;
(四)未经培养单位批准擅自离校2周以上或者连续1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2周未到校报到注册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出国(境)攻读学位,超过保留学籍年限的;
(八)培养单位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者无法完成学位论文的。
第四十七条退学的研究生,经导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材料,送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因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八)项规定退学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在对研究生做出退学处理前,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研究生做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送达拟退学通知书,并告知研究生有权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公告送达,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研究生在接到拟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处理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退学处理,应当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退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退学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做出退学的事实和证据、退学依据、申诉的途径及期限、决定机关、决定时间,加盖学校行政印章。
第五十条退学处理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退学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退学的研究生,按照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研究生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在学校送达决定书之日起2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校,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研究生档案退回定向单位,其他类型研究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定向研究生申请办理休学、退学手续的,应当出具定向单位证明。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重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五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学分,完成必修环节,考核合格,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准予毕业的研究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学分,完成必修环节,考核合格,但学位论文未达到毕业要求或者答辩未通过,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硕士研究生可以在1年内、博士研究生可以在2年内向学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的,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后申请学位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连续学习满1学期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的,在证书颁发之日后2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录取类别和学习方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所在培养单位核实后上报研究生院,经审查通过后予以更改。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
第六十七条本校2016年之前招收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国际研究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大学研究生变更导师的管理规定》(重大校研〔2016〕40号)《重庆大学超期学习研究生学籍处理暂行办法(试行)》(重大校〔2015〕249号)《重庆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对在校研究生转专业的补充规定》(重研院〔2007〕42号)同时废止,学校原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内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