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生管理规定》,为了规范研究生的请假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须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二)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的学生,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三)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研究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教学活动,可请病假。
2、事假。因本人、家庭的重大事件无法参加教学活动,可请事假。
3、公假。因参加省、市及本院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因本院或导师公派参加会议、合作研究、科研课题等,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可请公假。
(四)研究生请假应到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或MPAcc办公室)领《请假单》,或从研究生部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完整,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准假后,将请假单一份交教务处(或MPAcc办公室)作考勤纪录,另一份交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或MPAcc办公室)备案。假期满后,研究生须及时到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或MPAcc办公室)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请假后须外出的,还应认真阅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外出安全注意事项》。
(五)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部招生办提交书面申请延期报到,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并报教育部备案。
(六)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结束后必须按时返校,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事先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以旷课论处,旷课数按教学计划实际上课数计算。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导致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七)研究生请病假须由院医务室确认。如遇突发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者,应当及时持有关证明补假。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35天以上者,必须休学。
(八)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要从严掌握。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2天的,经班主任、教务处(或MPAcc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班主任、教务处(或MPAcc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及研究生部主任审批。研究生在一学期内单次请事假15天以上者、一学期内累计请事假35天以上者,必须休学。
(九)学生因公请假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导师同意,报教务处(或MPAcc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审批。因公请假7天以上的,还需研究生部主任审批。学生应严格按照请假的日期和天数执行,返校后及时销假。
(十)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院者、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勤、缺课、缺考者,均以旷课、旷考论处。对旷课、旷考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和本人认错态度,按研究生部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编造理由,对有此类行为者,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所指天数均指日历天数。所指“累计”从初次请假算起。
(十三)本规定由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或MPAcc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