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西南政法大学章程》《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培养博士研究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具有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厚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
(三)身心健康。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的标准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但应征入伍保留学籍除外)。
第二章 培养方式与指导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各二级培养单位应根据培养目标、师资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博士研究生导师组,发挥整个学科的集体指导作用。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原则上由推荐其报考的导师进行指导。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导师的,推荐导师、拟更换导师和学生三方均同意的前提下,学院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整。
培育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应实行“双导师制”,即1名培育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安排1名培育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和1名挂靠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其中培育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导师,是第一责任人;挂靠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为副导师,是第二责任人。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或原导师向二级培养单位申请重新确定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周内确定新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应依据《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切实履行指导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注重培养和提升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学术品格、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等基本素养;
(二)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对博士研究生进行指导,对博士研究生的选课与课程学习进行审核把关,督促其完成各项培养要求和科研任务;
(三)注重博士研究生创新意识、科研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组织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
(四)指导和检查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五)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博士研究生提出分流或淘汰建议。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体现本学科前沿的最新成果和相关学科知识,突出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水平的培养。
第十条 同等学力或跨一级学科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本学科硕士研究生的基础理论课程,具体补修课程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在培养方案中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以免试外语招录的博士研究生,可通过跨二级学科选修一门专业必修课程冲抵培养方案中的公共外语课程。
第十二条已取得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重新考取博士的,可免修免试公共政治、外语课程,其课程成绩以相同或相近课程冲抵。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方式由各学科培养方案自行确定,考核成绩6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考核不合格须申请参加重修。
第四章 论文开题与中期考核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应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选题应具有科学性、学术性、创新性、前沿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开题是学位论文撰写的首要环节,各二级培养单位可在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安排论文开题。
开题报告会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博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至少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博士生导师组成专家组对开题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培育学科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由挂靠学科所在培养单位组织。
第十六条博士研究生应于开题通过后一周内,将开题报告上传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的开题报告会应有详细记录,尤其是对专家组评议意见和结论要有详细记载,并由二级培养单位统一保存归档。
第十八条 中期考核是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监控的重要举措,是纳入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必修环节,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及道德品质、学位论文开展情况、学术研究情况和课程学习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博士研究生于开题通过后可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出中期考核申请,未通过开题的博士研究生不得参加中期考核。
第二十条中期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方可给予“通过”:
(一)通过思想政治表现及学术道德规范考察;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
(三)有体现学术能力的显性成果:完成符合学校博士研究生提交学位申请科研成果认定条件的学术论文1篇或以本校博士生名义主持立项1项署名西南政法大学的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四)学位论文写作有明显进展。
第二十一条 标准学制内中期考核未通过者,学校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和科研能力,认为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予以退学;对其指导教师根据《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学位论文与学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博士研究生需完成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评阅与答辩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为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创造性的学术成果,能够通过专家鉴定认可,达到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的水平。
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15万字;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按照各自所适用的培养方案执行。
学位论文格式及其他要求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通过中期考核并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写作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要求和具体流程按照学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全部要求,其中科研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提交学位申请:
(一)在校定C类或其以上期刊独立发表1篇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在校定D1类期刊独立发表2篇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非我校为主办单位的期刊上。
(三)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主持完成1项署名西南政法大学的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独立完成的校定C类智库成果可折抵1篇D1类期刊论文;参研本学科导师主持的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有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在校定D2类期刊独立发表,可折抵1篇D1类期刊论文;
以上论文、智库成果、科研项目等均须以西南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论文(智库成果)与本学科导师合著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完成)。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科研成果条件按照各自所适用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学位申请。
第二十七条未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的博士研究生不得提交学位申请。
第二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评阅与答辩等环节,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暂行办法》《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港澳台博士研究生和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导师”为博士研究生导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