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防范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含教辅人员、教学后勤保障人员和临时承担监考等教学任务的其他人员),在本科和研究生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和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其责任大小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等在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或者专业实习带队教师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时间1/4以上的;

  (二)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达2课时以上的;

  (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影响教学进程的;

  (四)教师命题出现失误,影响学生答题的;

  (五)教师在试卷评阅中出现漏评,或者统分、登分等错误,出错率超过所评阅试卷总量3%的;

  (六)教师在论文指导工作中,对学生论文中的原则性错误未予指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造成学生试卷、成绩记录或论文等丢失的;

  (八)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教学管理人员教学安排失误或通知不到位,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轻度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80分钟以下、专业实习带队教师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时间1/3以上的;

  (二)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委托他人代为上课的;

  (三)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大量谈论个人私事或敷衍教学,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

  (四)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1/5以上的教学任务未能落实,或者授课内容1/5以上偏离教学大纲的;

  (五)教师在试卷评阅中出现漏评,或统分、登分等错误,出错率超过所评阅试卷总量5%的;

  (六)教师随意评阅试卷或任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的;

  (七)教学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丢失、损坏学生成绩记录、证书、名册等重要教学档案和教学管理文件的;

  (八)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采取补救措施后仍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教学管理人员在组织教学活动、提供教学设施设备、学籍管理或上报数据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不良后果的;

  (十)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坚定政治方向,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二)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自觉爱国守法,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言行的;

  (三)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传播优秀文化,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除不可抗力外,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课、中途离岗或减少课时80分钟以上、专业实习带队教师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时间1/2以上的;

  (五)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有泄露考题或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因错误指导或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人身严重伤害或财物重大损失的;

  (七)教学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教学设备、设施丢失或损坏,且价值较大的;

  (八)教学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教学设施、基础设施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给师生造成重大伤害的;

  (九)教学管理人员出具虚假的学历、学籍等证书、证明,伪造学生成绩、档案的;

  (十)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有教学事故嫌疑的行为发生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有关事实,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召开处(院)务会,研究拟处理意见;

  (三)对拟认定构成一般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并签发处理决定书;对事故等级认定有重大分歧以及拟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提交教学委员会讨论,并根据教学委员会的多数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分管副校长审批并签发处理决定书;

  (四)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教务处、研究生部、人事处和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Ⅱ月发放额10%;

  (二)严重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Ⅱ的月发放额30%;

  (三)重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Ⅱ月发放额的50%;

  (四)主动报告教学事故行为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或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五)离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考务工作发生教学事故的,扣发其当场考务费用,一年内不得参与考务工作,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六)凡认定为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自事故发生起一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七)凡认定为各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参评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等资格;

  (八)所有教学事故决定书均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和责任人所在学院和部门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包括本数。

  第十条 在我校承办的国家级、重庆市级招生和教学考试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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