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关于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和《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学校获批立项的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规范管理,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高效发挥项目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科研创新项目,是指经我校推荐、获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立项的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第三条实施科研创新项目旨在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进行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

  第四条 科研创新项目管理遵循“自主、择优、公正、规范” 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重点推荐学术思想新颖、立意明确,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和探索性的科研项目,鼓励高水平、原创性学术成果的培育和产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管理主体是西南政法大学。校内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研究生院是项目的校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文件和相关政策,落实项目经费、做好推荐指标规划、拟定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学院是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学校管理文件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项目经费审批和管理、为

  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中期检查和过程监控、做好项目总结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 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为我校在籍在读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毕业年级研究生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二) 同一年度,每位研究生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 每位研究生在攻读同一层次学位期间已获得过“创新项目”资助的不得再次申报。

  (四)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与项目申报(出国出境交流的除外)。

  (五) 研究年限一般为一年,不超过两年,学生毕业前须完成结项。

  第十条原则上项目应以团队形式申报,团队成员以3~6 人为宜,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合作申报项目,形成科学合理的研究团队,构建传帮带学术梯队。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

  (一) 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

  (二) 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

  (三) 预期成果表述明确且切合实际。

  (四) 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五) 指导老师签订项目指导承诺书,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坚持“公开、公正、合理、择优”原则。

  第十三条 指标分配

  研究生院按照市教委申报限额,原则上结合各学院在籍在读全日制非定向、非毕业年级研究生人数确定学院推荐指标数,适当向培养成效显著及有学科发展需要的学院倾斜。

  第十四条 立项程序

  (一) 研究生院根据市教委文件要求,下发具体通知启动申报工作。

  (二) 项目申请人填写《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

  (三) 学院对项目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四) 学院聘请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可采用会议或者通讯的方式进行。

  所聘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一般由3-5 人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 人,应覆盖申报项目所在学科领域。

  评审应遵循指导教师回避原则。

  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五)学院按照推荐指标数根据专家组排序依序推荐,并按要求将专家签字评审表及申报材料报送至研究生院。

  (六) 研究生院对推荐项目进行复审。

  复审资格审查未通过或推荐指标有缺额的,由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序递补。

  (七) 研究生院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同意。

  (八) 学校向市教委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报送申报材料。

  (九) 市教委根据工作安排,择优立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按照博士项目1 万元/项、硕士项目0.5 万元/项的标准拨付,从学生所在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结项后拨付使用。

  第十七条 创新项目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开支须经指导教师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为: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项目研究需要支出的经费。

  项目经费的列支须符合学科经费的相关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中期检查

  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学院负责组织。

  检查内容包括:

  (一)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项目研究的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二) 指导教师指导情况,提供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三) 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四) 项目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提交相关中期检查材料至所在学院,学院可采用材料审查、现场答辩等多种形式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未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院,学校相应减少其次年推荐指标。

  第二十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及预期成果。如确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学校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后报市教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院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一) 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三) 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转学(不在本市就读)、转专业(所转专业与项目不相关)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四)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五) 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请结项应完成预定研究任务和预期成果。

  第二十三条 结项形式和条件

  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结合预期成果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可办理结项:

  (一) 以学术成果申请结项:项目负责人在校定D2 类以上期刊公开发表1 篇学术论文或完成1 项校定C 类智库成果等。

  (二) 以实践成果申请结项:取得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证书等。

  (三) 以研究报告申请结项:字数不少于1.5 万字,附相关学术不端检测报告一份(文字复制比不超过20%),经专家组评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论文(含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和项目来源。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完成结题或结题未通过的,由学校清理报市教委予以撤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所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归西南政法大学与项目负责人共同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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