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位论文直接反映研究生培养质量。为了强化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意识,及时准确地把握学位论文质量,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抽查评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主要抽查上一学年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0%,硕士学位论文抽查比例一般不超过5%。
第三条 被抽查的论文总体评审意见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第四条抽查方式分为指定抽查和随机抽查两种。
(一)指定抽查
1.上年度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抽查出现“不合格”评审意见的指导教师及所在学科的学位论文;
2.有4名及以上博士或6名及以上硕士学位获得者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3.提前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或在职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
4.答辩前评阅意见有“修改后答辩”的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
5.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的首批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6.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类型首批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7.指导教师变更等其他有必要抽查的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
(二)随机抽查
应保证覆盖上一学年有毕业生的全部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第五条 抽查工作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每篇学位论文送校外3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通讯评议,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论文评议要素。
第六条 被抽查的论文由研究生院从图书馆或档案馆直接调取,统一印刷装订。通讯评议费用由研究生院单列预算,从质量保证与提升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研究生院按年度以适当的形式在校内公布学位论文抽查评估结果,同时结合教育行政部门抽检结果,按以下情况对有关指导教师及学科做出相应处理:
(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告诫。教育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学校抽查中1篇论文出现2份“不合格”意见,或2篇论文出现“不合格”意见,或连续两次抽查出现“不合格”意见,对指导教师告诫一次。
2.停招。教育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累计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累计两次告诫的指导教师暂停招生一年,一年后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恢复招生。
3.解聘。教育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累计出现3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五年内累计三次被告诫的指导教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指导教师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1.质量约谈。教育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一次抽查有两位导师或连续两年均有导师被告诫的,学校约谈相关学科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
2.暂停招生。教育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连续3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近三年累计3位指导教师被告诫或出现6份“不合格”意见,责令该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整改并暂停招生一年,一年后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是否恢复招生,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调整授权。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继续出现学位论文质量问题,视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调整或撤销该学科博士学位授权。
(三)硕士学位论文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抽查中出现“不合格”评审意见时,参照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处理意见,对指导教师及所在学科进行处理。
第八条学位论文抽查评估结果将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审核及学校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抽查评估过程中发现论文有抄袭、剽窃、作假等问题者,按照《兰州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校研〔2014〕18号)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学校抽查评议结果有异议时,由学位授权学科负责人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抽查结果有异议或争议,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至少2名校外专家)进行评议仲裁,做出异议或争议是否成立的决议,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若异议或争议成立,研究生院应将论文另送专家进行评审,并以此次的评审意见作为最终抽查结果。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抽查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查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开展学位论文质量自查工作,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兰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抽查评估实施办法》(校研字〔2010〕6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