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资格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与考核实行学籍注册的管理制度,只有学籍状态为“正常注册”的学生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未进行注册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进行课程学习前必须提交培养计划,所选的课程必须是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

  第三章 课程学习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四条 课程考试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由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主持。考核方式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可以采用笔试、课程论文、实验设计、口试,或同时选择多种考核方式。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必修课,原则上采取笔试考核方式。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核均以百分制计分。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30%。

  第四章 课程考核、重修与免修

  第六条 凡是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参加考核。若考核成绩不及格(低于60分),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重修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申请答辩前完成并通过同一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缺考”处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并注明“缺考”,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考应由本人提交《华南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因病须有医院证明,因公事须由单位证明),经任课教师和学院教务员同意后,必修课报研究生院审批;选修课由学院备案。

  缓考在下一学期第六周周六、日进行。缓考仍由原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并应按原考核的要求重新命题和评分。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若有较好的英语基础,可以申请免修公共英语课程,并办理免修手续。必须先在该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专业学位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核实后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审核批准,方可免修,并将成绩记入本人学习成绩登记总表。“免修”成绩按85分计。免修条件请参照录取当年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校公共课的考核时间由研究生院和开课学院商定并通知有关学院。其它课程的考核时间由开课学院和任课教师商定,但应避免各课程考核及教学安排冲突(包括时间和地点)。考核安排由开课学院负责通知考生,并于考前提前5个工作日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课程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应于考核结束十五天内将评定的成绩通过《研究生院培养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需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并签名。主讲教师报送公共必修课课程成绩时应将一份成绩单、试题和答卷送交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存档,另一份成绩单送交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存档;报送专业必修课、选修课课程成绩时应将一份成绩单送交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存档,另一份成绩单、试题和答卷送交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存档。

  第十二条 成绩登记不能涂改,如有改动,则应由改动人签字,并在改动部分加盖公章。凡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规定的成绩单,一律退回重新填写。

  第十三条 逾期不报送课程成绩且无特殊理由的,该门课程成绩作废,其后果由任课教师承担。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核的试题、试卷、成绩单应存档备查。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课程考核答卷由研究生院保存,专业课课程考核答卷由开课学院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五年,课程考核答卷一般保存五年,成绩单必须长期保存。课程试题、试卷由学校保密室统一销毁。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一般不得查阅,如有特殊原因需查卷,由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组织有关教师进行查卷后,将核实情况告知本人。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实行研究生院和学院两级管理。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获得学位后,其学籍表、成绩总册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六章 课程成绩与学分确认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成绩与学分确认是指将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正常教学安排之外取得的成绩和学分确认为正式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取得正式学籍前二年内以单科进修方式完成的课程,若与其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一致的,应于进校后一个月内办理已修课程成绩与学分确认手续。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成绩与学分确认由专业学位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 当需要进行成绩与学分确认的课程出现类别差异时,学分确认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办理,即:学位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可以确认为非学位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学分、学时较多的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可以确认为学分、学时较少的课程的成绩与学分。

  第二十一条 只有学籍状态为“注册”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才能进行课程成绩与学分的确认。

  第七章 成绩与学分的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只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籍状态为“注册”时,所登录的课程与必修环节的成绩和学分才能生效并作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对未注册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各学院和研究生院不提供正式的成绩证明。

  第八章 对考核作弊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注明“作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其中“代考”作弊,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试“旷考”或“作弊”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公共课”指公共必修课,“专业课”指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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