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 类别动态调整工作,实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根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 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广东省学位授权动态调整工作方案》(粤学位[2014]4号)和《关于2014年广东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学位办〔2014〕38号)等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我省学科建设规划和单位实际,按照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优化学位授权点结构、推进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动态调整工作,不断优化学位授权点结构,着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学位授予单位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未主动提出的,省学位委员会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撤销,指标用于省级统筹。
(一)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开展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学位授权点”的,或者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学位授权点”,整改后经评估结果仍然为“限期整改学位授权点”的;
(二)学位点(含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同)在近3年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分别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占送审论文总数的比例连续超过5%的;
(三)学位点近3年不能完成招生计划,且招生数占招生计划数比例平均低于50%的;
(四)学位点近3年招生人数偏少,年均少于1人的;
(五)学位点的导师或学生出现抄袭、剽窃、数据造假等学术道德问题,未能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的;
(六)学位点的师生比明显低于本单位平均水平,不具备研究生培养基本条件的。
三、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学位授予单位拟撤销工学、农学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应用类学科,而增列医学、管理等适度控制学科点的,或者增列与本单位学校总体规划或学科发展规划不一致学科点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须先行将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方案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于学位点调整所聘的评议专家组,人数为7-11名,其中非本单位现任省学位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名,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成员不少于2名,省外专家不少于2名且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成员,同时要比较了解和熟悉我省学科发展规划和布局的情况。
四、省学位委员会将加强对各单位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的政策引导。对于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学位授权学科 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单位,尤其是主动撤销学位 授权点且将调整指标用于省级统筹的,省学位委员会将在今后增列学位授权点、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
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我省学位授权动态调整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3一10月,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各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随机抽评工作。
(二)每年8-12月,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组织开展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
(三)每年9一12月,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开展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并将调整结果于次年3月10日前上报省学位委员 会办公室。
(四)次年1 一4月,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省级统筹调整, 审核年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结果,并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