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知识产权,规范我校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和《华南理工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涉密论文是指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其选题内容为我校承担的科研任务的,按照本规定执行;选题为其所在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且涉及国家秘密的,其学位论文的管理自提交论文评审起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与审批
第四条 凡论文选题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均需申请为涉密学位论文,国家秘密项目主要指:(一) 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等下达的由我校负责完成的国家秘密项目,包括武器装备预研项目、民口配套项目、军工“863”项目等。(二) 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负责完成的有明确定密依据的国家秘密项目。
第五条 论文选题未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尚未公开的内部事项的,不能定为涉密学位论文。绝密级的国家秘密项目不能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内容。本科生学位论文不能定为涉密论文,即其选题不能涉及国家秘密和不能公开的单位内部事项。
第六条 我校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分为机密、秘密。机密级论文保密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不得短于10年;秘密级论文保密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不得短于5年。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原则上与所涉及秘密项目的密级一致或低于原项目密级。
第七条 全日制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须在开题前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和导师提出论文定密密级建议,经所在学院保密工作小组、学校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办公室)、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认定为涉密学位论文,并报学位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开题时未进行涉密认定的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得认定为涉密学位论文。
第八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其所属工作单位负责其本人以及论文试验、撰写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工作,在提交学位论文时填写《华南理工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经其所属单位保密主管部门审批并提出密级建议后,报所在学院保密工作小组、学校保密委员会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认定为涉密学位论文,并报学位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涉密学位论文各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对论文的开题、实验、论文撰写及制作、送审、答辩、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确定为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纳入学校涉密人员进行管理,研究生指导教师为涉密学位论文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必须根据保密规定对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并与研究生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在涉密学位论文的完成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献、图片、磁盘、实验原始数据等资料均按照涉密载体和密品进行管理,参加涉密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研究生不得私自将此类资料带出实验室和办公室,不得私自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涉密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涉密学位论文的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利申请、技术转让、成果推广、学术交流、发表论文等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撰写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上撰写学位论文。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制须到我校指定的场所内完成。涉密学位论文须在封面右上角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印制数量编号,标志符号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 10年”。涉密学位论文在装订时,必须将相应的《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复印件附在论文的后面。
第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在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送审、预答辩和答辩等各环节要按照学校的有关保密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一) 涉密学位论文的送审
学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导师提出的建议送审专家名单,确定涉密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并须与评审专家签署保密协议。论文必须通过机要寄送或交换,或按规定由专人送达评审专家;已评审完毕的论文原件及其评审意见要通过机要寄送或交换,或按规定由专人送返学校。
(二) 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
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参照《华南理工大学涉密活动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归档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唯一归档部门为学校档案馆,由学校学位办公室按学位授予批次收集后统一移交,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接收、留存涉密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校档案馆以《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为依据来确定保密论文,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华南理工大学的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密学位论文需专门地点存放、专人负责,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对外查阅和公开。未附有《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的论文,按非保密学位论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密委员会领导,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军工项目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学院负责具体实施,档案馆按学校有关涉密档案管理办法管理涉密学位论文。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