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细则》,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本实施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且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在审议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二、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申请人须已获学士学位,并在获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取得一定成果。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 申请人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和考试、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二) 通过全部考试后,申请人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转入论文工作申请;
(三) 经批准后,申请人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在学院指派的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
(四)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校按学位授予审批程序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提交申请提交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 3 月和 10 月,申请人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转入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审批表;
(二) 最后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及其复印件;
(三)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 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 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八条 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与水平的认定
自申请人开始第一门课程学习之日起 4 年内,须按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申请学位专业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 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九条 学位论文工作的要求
(一) 学术成果要求
申请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须达到相关学科硕士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要求,署名单位的要求可由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学术成果须公开发表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 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应于批准转入论文工作后 2 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1.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上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2. 学位论文格式符合《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三)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学院组织。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 3 名,
均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 1 人。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评阅人。
(四) 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 5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 人、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 1 人。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应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按照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进行。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委员签字后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3 个月后至 1 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不同意重新答辩,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条 申请人完成学位申请程序,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申请人须已获硕士学位,并且在获硕士学位后工作 5 年及以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 申请人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提出申请。
(二) 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办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申请学位专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
(四)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按学位授予审批程序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
(一)申请人于每年 5 月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以同等学力攻读华南理工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
2. 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及其复印件;
3.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4. 与申请学位相关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其复印件);
5. 研究计划书(5000 字,含研究基础与条件、拟研究的问题及采用的研究方法等);
6. 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7.2 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书(加印密封)。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其完成
本职工作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认定,着重考察(1)近三年的学术成果情况;(2)现工作单位及岗位和申请学科的相关性。审查后召开会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讨论和表决,获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会议纪要及同意接收的申请人的材料报送学位办审批。审批通过后,学位办向申请人发出接收通知书,发出接收通知书之日为接受申请日期。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与水平的认定
从学校发出接收通知书之日起 1 年内,申请人须按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申请学位专业的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工作的要求
申请人须在修满规定的学分后 1 年内申请转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并缴纳相关费用。学位论文答辩须在转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后五年内完成,由申请学位的专业所在学院指派研究生导师对申请人进行指导。
(一)学术成果要求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具体要求如下:
1. 申请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须达到相关学科博士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要求;
2. 申请人的科研成果应已获得或预计能够在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前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有个人获奖证书)。
(二)学位论文要求
1.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2. 学位论文格式符合《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3. 申请人须到我校在导师指导下,参加不少于 3 个月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三) 学位论文评阅
申请人应在答辩日期前 3 个月将学位论文提交至学位办,论文评阅工作由学位办组织,评阅人不少于 5 名,均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
(四) 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 7 名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 4 人、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 2 人。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应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按照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进行。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 3 个月后至 1 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不同意重新答辩,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学位申请程序,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其 他
第十七条 对于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获得学位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所授学位。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学位获得者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已具有相应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九条 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获取说明
2008 年 9 月 1 日至今获得学位者须在“中国学位证书查询”
(http://www. chinadegrees. com. cn/)网站打印学位证书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2008 年 8 月 31 日以前获得学位者以及上述学位查询未果者须在“中国学位与教育文凭认证”网站(http://www. chinadegrees. cn/cn/)上进行已获学位认证,获取书面《认证报告》;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 2 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博导每年招收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不得超过 1 人,指导的在校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不得超过2 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需按我校规定交纳学位申请费(含修读课程、论文工作阶段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学位办为学位申请人建立学位档案,学位授予后按规定移交到档案馆存档并向有关单位寄送学位论文。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位办承担。本办法适用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后申请博士学位和转入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同等学力人员。原《华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华南工研〔2012〕31 号)同时废止,凡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