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新疆大学MBA学位论文工作走向制度化与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我校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论文的总体要求
1.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工商管理硕士(MBA)论文的具体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调查报告、企业诊断报告、案例研究等。
2.学位论文的字数在三万以上(国际MBA研究生以英文单词数核准)。论文格式符合《新疆大学MBA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的规定。
3.MBA的论文选题要与工商企业管理实际相结合,注重实用性。(与教指委相一致)
二、导师的选定、调整
1.MBA研究生一般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初确定论选题。
2.导师分配实行导师和MBA研究生双向选择的原则,未被选中的学生由MBA中心协调处理。
3.MBA导师每年指导MBA硕士生一般不多于6名(包括国际MBA研究生)。
4.导师选定后,学生MBA论文工作即行启动。
5.MBA导师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换导师。如因特殊原因,如论文选题方向发生重大变化或辞职等原因,原导师如认为指导论文确有困难,不能继续指导学生的,可向MBA中心提出,由指导导师本人协商转给其他具有MBA论文指导资格的教师。
6.MBA研究生确定导师后,应主动导师联系,汇报自己的学习、论文进展和思想情况。导师填写联系卡上报MBA中心,如联系次数未达规定次数,则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三、论文开题
1.MBA研究生初拟题目经指导教师确认后,即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采用现场答辩方式进行,每人阐述10分钟并采取PPT演示。
2.开题报告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开题报告答辩需同导师联系3次以上。
3.开题答辩未予通过,经修改可在三个月后参加二次开题;二次开题不通过者延期至下届开题。
四、论文的撰写与答辩申请
1.MBA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内容,修满学分后方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2.学位论文写作时间为一年。
3.撰写论文,须阅读一定量的参考文献,论文编列的参考书目和资料不少于3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5篇。国际班学生参考文献可均为外文文献。
4.MBA研究生撰写论文,必须全程接受导师指导,经历选题、拟定研究计划、开题报告、论文撰写、修改、定稿几个阶段。
5.导师应严格审阅MBA研究生的论文,导师认可论文符合新疆大学MBA论文规范及质量标准后,可通知学生正式提出答辩申请。
6.凡参加答辩的同学须按学校《提交毕业材料分类清单》规定交纳有关材料,材料不全或者填写不规范者不予参加答辩。
五、论文检测
1.MBA研究生论文需要进行统一重合率检测,检测未达标者不能参加答辩。学生需在答辩之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到MBA中心,中心统一组织检测后将检测结果反馈学生。
2.检测标准
①重合字数比例低于论文正文总字数的15%,视为通过检测;
②修改后复检:
重合字数比例介于15%—30%之间的论文,其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两周;研究生根据检测结果对论文进行完成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复检。
六、论文盲审
1.盲审在答辩前进行,盲审由研究生院按比例抽取论文,导师审核同意后送审论文。
2.盲审论文需按学校要求将封面本人姓名和导师姓名隐去,同时隐去论文中所有显示个人身份的信息。
3.盲审意见结果分为两种:a.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同意提交论文答辩;b.未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建议修改论文.不同意提交论文答辩。
4.论文盲审未通过不得进入下一答辩程序。
5.盲审未通过的答辩申请人需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对其论文进行修改或重新撰写,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七、论文评阅和预答辩
1.MBA研究生必须在论文答辩前三个月提交论文,进行预答辩;未参加预答辩及预答辩者,不能进入正式答辩程序。
2.除去被抽查盲审的论文之外,其它所有申请答辩的论文均需在答辩前通过两位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书面意见。意见结果分为三种:a.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同意提交论文答辩;b.基本达到学位论文要求,但需修改后方可参加答辩;c.未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建议修改论文,不同意提交论文答辩。
3.论文评阅教师需对论文签署能否参加答辩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学位论文标准的论文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
八、论文答辩
1.答辩小组至少由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2.论文评分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3.答辩委员会讨论决议时,应充分尊重不同意见,并自主进行投票表决,答辩需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
4.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可否定该项决议。
5.论文答辩未获通过的研究生,可以在半年后重新提交答辩申请,答辩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九、奖励和惩罚制度
对指导的学位论文有连续两期答辩未能通过的导师、以及自治区抽检为通过的老师给予告诫,连续告诫两次者,MBA中心有权取消其指导MBA研究生论文的资格。
十、条例的执行与修改
1.本条例经报研究生院及学校批准后执行。
2.外籍MBA研究同样适用本条例。
3.本条例的解释与修改权属MBA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