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研究生分流培养机制,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而未能授予学位者,必须以毕业、结业、肄业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历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历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审定研究生毕(结、肄)业等事项。
第二章 毕业管理规定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条件
(一)学习年限和基本要求
我校博士研究生学制及最长学习年限按照《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满足毕业基本要求,但尚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如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满足毕业要求、未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则根据本细则第三、第四章规定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获准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后3年内若满足申请学位要求,可按照《长安大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申请学位。
若直博或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申请博士毕业的同时申请硕士学位,则博士毕业答辩和硕士学位答辩可合并进行,但须同时满足二者的标准。
(二)学术成果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长安大学学术期刊目录》中C区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
3.获得省部级科技或社科成果奖,排名靠前。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有成果转化。
5.获得同行认可的其他高水平学术成果。
研究成果须与毕业论文密切相关且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长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三)申请毕业程序
1.拟申请毕业博士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学院按照毕业相关要求审核材料。
2.学院负责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评审工作,评审采取盲审方式,评审人由3名相同或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
3.专家评阅意见返回全部通过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4.毕业答辩委员会由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指导教师超过1人时,只能有1人参加。
5.经毕业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由学院审核,报校学历委员会审定,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毕业条件
(一)学习年限和基本要求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及最长学习年限按照《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满足毕业基本要求,但尚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如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满足毕业要求、未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则根据本细则第三、第四章规定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获准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后2年内若满足申请学位要求,可按照《长安大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申请学位。
(二)学术成果要求
硕士研究生申请毕业的学术成果要求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三)申请毕业程序
1.拟申请毕业硕士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学院按照毕业相关要求审核材料。
2.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送审工作由各学院组织进行。
3.专家评阅意见返回全部通过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4.毕业答辩委员会由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指导教师超过1人时,只能有1人参加。
5.经毕业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由学院审核,报校学历委员会审定,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条 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内容及格式要求参照《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第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抽检,抽检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毕业论文抽检结果未通过者不予答辩。
第九条 研究生因违反校规校纪,留校察看期间不准予毕业。留校察看结束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毕业。
第三章 结业管理规定
第十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结业后3年内、硕士研究生在结业后2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通过毕业审核程序,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相关要求的,可申请学位。
第四章 肄业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对学满一年以上,因未完成课程学习等必修环节或《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情形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对研究生退学的认定及处理程序按照《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已肄业或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毕业(学位),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毕(结)业证书中,获得学位时间、毕(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五条 毕业、结业或肄业的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各项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证书。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毕(结、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长安大学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实施细则》(长大研〔2019〕3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