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补充规定。
一、招生录取
1、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务院学位办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内,不得擅自扩大招生。
2、在招生过程(含宣传、咨询等)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当年各专业的报考条件招生,严禁自行改变招生标准。
3、由招生学院负责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学历、学位、毕业年限、工作实践等。招生学院要认真审查其提交的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同时务必要求考生提交本人签署的资格审查诚信声明书,招生学院妥善保存学生的资格审查表、诚信声明、入学成绩单等档案。
4、录取确认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录取之前,招生学院将拟录取名单排序、数据齐备;如果出现资格问题而不能通过,要限期拿出递补方案,以确保录取工作按时完成。
5、各专业学费、复试费等收费严格按照上报学校的标准及相关规定收取,不得无故增加收费。
二、培养管理
1、新生入学后,需登陆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学生信息。
各学院凭研究生部确认的新生名单,到校园卡中心办理校园卡,并按校图书馆的相关规定办理借书手续。
2、各专业应严格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不得擅自更改。
3、公共课可由各学院自行组织授课,也可与学校有关单位协商合作,但必须符合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要求,且应尽量选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定或推荐的教材。
4、教学计划中的每1学分对应18~20学时,各学院在组织授课时应严格执行。
5、任课教师须于课程考核结束20日内,将学习成绩登记表、考试试卷或考试论文交学院专业学位秘书。任课教师或各学院专业学位秘书及时将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相关试题、答卷、成绩登记表存档。其中成绩登记表一份交研究生部存档。
6、各专业应安排教学质量的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与方法参照全日制研究生培养管理条例。
7、课程考试不及格,要求学生重修或补考。选择重修或者补考以及所引起的相关费用标准由学院研究自定。凡重修或补考取得的学分,须在学生档案的成绩单中注明。
8、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三周内,须交清当年应交学费或答辩费,无故不交纳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或自动退学处理。对要求学费优惠或缓交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
9、各学院要建立严格的档案保存制度,由专人负责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类档案,如休学申请批件、补考或重修申请批件、奖惩记录、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相关照片、图书馆押金收交清单、校园卡申领清单、学位点申报文件、历次评估或评审结论等。
三、 学位申请
1、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已取得正式入学资格一年以上,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专业硕士学位。
2、各学院应在第一学年11月份前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导师,并向研究生部报送专业学位导师组名单。
3、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有校内校外导师联合指导。其中,工程硕士每人必须配备1名校外兼职导师,其余专业学位每个导师组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导师。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学生论文选题、开题、撰写等工作。
4、专业硕士论文必须符合相关专业学位培养要求,保证质量,其水平不低于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硕士论文的水平。严禁抄袭、剽窃,此类现象一经发现,即取消专业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5、完成专业学位论文工作的实际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硕士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论文答辩委员会或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是否同意其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或其他可操作的具体办法作出明确的说明。重新答辩发生的费用由各学院商定。
6、各学院应保存好学生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学位论文(含纸质版与电子版)、答辩委员会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毕业离校
1、学生正常毕业离校或非正常离校(指辍学、自愿终止学业、办理入学手续后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等)均需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清单样本由研究生部提供。
2、在离校手续未办理完之前,所在学院不得颁发学位证书。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