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指导精神,结合《深圳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考核的指导思想
综合考核是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管理,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激励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各培养单位应在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前,根据其思想品德、课程学习、专业实践能力、论文进展情况、入学年限等对其进行考核或审核。
二、综合考核的内容及评定标准
(一)综合考核的内容
包括思想品德考核、课程学习审核、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论文进展情况考核及入学年限审核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级。
(二)综合考核的标准
1.思想品德考核
凡遵纪守法,在品行操守方面表现良好者,可评定为合格;凡入学以来,在品行操守方面有不良表现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且处分未被撤销者,应评定为不合格。思想品德考核由学院思想政治工作部门负责。
2.课程学习审核
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学位课程平均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其他必修课程均已通过者,可评定为合格;否则,应评定为不合格。课程学习审核由专业学位研究生秘书负责。
3.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核办法参照《深圳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生应完成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专业实践,并填写《深圳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由导师负责考核。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核由导师根据学生工作性质、实践创新能力及培养目标进行考核。
4.论文进展情况考核
考核学生学位论文进展是否符合开题报告要求,是否达到学位申请的要求。此项工作由导师负责考核。
5.入学年限审核
从录取至授予硕士学位时间不低于2学年;入校至授予硕士学位时间不超过5学年。此项
工作由专业学位研究生秘书负责审核。
三、综合考核工作的时间和组织实施
(一)综合考核工作的时间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综合考核工作应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及专业实践结束后进行,一般情况下,两年制研究生在第四学期初进行,三年制研究生在第六学期初进行,在学位申请前全部完成。
(二)综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综合考核工作由各学院(部)组织实施。综合考核前,各学院(部)成立由3至5人组成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综合考核的工作程序
1.研究生填写《深圳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综合考核表》交予研究生秘书。
2.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安排院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研究生秘书、导师分别审核或考核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专业实践能力、论文进展情况、入学年限后,给出综合考核结论。
3.学院将考核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或导师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提请复核,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应在受理后一周内给予书面答复。
4.研究生秘书将《专业学位硕士生研究生综合考核结果汇总表》于学位申请前提交研究生管理部门。
四、综合考核的结果处理
(一)综合考核通过者,方可进行学位申请。
(二)综合考核未通过者,考核领导小组会同其指导教师,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予以退学或最迟六个月后重新参加考核。重新考核通过者进入学位申请阶段,但原则上应延期延期毕业,转入下一批次;重新考核仍未通过者,终止学习,予以退学。终止学习的研究生后续问题处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深圳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