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建立良好的考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生必须在考试前查清自己所在的考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主考和监考教师不得擅自在考场名单上添加考生姓名。
第三条考生必须携带本人在该次考试中所规定的证件(如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并把证件放在座位的右上角,以备检查。考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调换座位,监考教师可根据考场情况调整考试座位。监考教师在考试前10分钟开始核对名单,检查证件。对未带证件的和非本考场的学生,应令其立即退出考场。
第四条考生只准携带笔、尺、橡皮等必要的文具用品和开卷考试中教师允许使用的书籍、参考资料参加考试。一律不得将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带入考场。考试中,考生不得擅自相互借用物品;开卷考试时,不准借用别人的书本、笔记等;按规定可以使用计算器的考试不得使用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如文曲星、快译通等)。
第五条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准再进入考场,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考试中,严禁考生自带草稿纸;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离场,然后又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
第六条考生进入考场后,须检查座位周围(包括桌椅、墙壁上)是否写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字迹,如写有相关字迹,应及时报告监考教师,未及时报告者,一经发现以作弊论处。
第七条严禁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均按作弊论处。
第八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准交头接耳,东张西望,互相暗示,对于上述行为,监考教师有权予以警告,被警告两次仍不改正者应视为作弊;不准偷看、抄袭、夹带、传递信息、交换答卷和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如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教师应立即取消该考生继续考试的资格,该生的该课成绩记为“0”。监考教师应在《深圳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记录表》上如实登记作弊情况,并于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有关材料(试卷、作弊证据等)报考务办公室。作弊考生由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考生除按试卷要求进行解答外,不得在试卷上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第十条除有特殊要求外,考生答题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无效。
第十一条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卷,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教师规定的方式交卷。交卷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交谈或翻阅他人试卷。收卷完毕,经监考教师检查同意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试卷若被带出考场不得再送回补交。考试中发现有不交卷而谎称试卷已交者,一律按作弊论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平时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以及其他各种考试。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