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及时掌握学生课堂教学的变动情况,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 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确保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有效实施,根据深圳大学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教学课程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部)共同负责排定。课程排定后,任课教师应按规定按时、足时授课。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或授课教师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任课教师可按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
(一)因公必须出席会议,或参加学校、学院/部公务活动或处理学校、学院/部的紧急公事;
(二)必须出席的相关学术会议;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上课或直系亲属发生突发事件;
(四)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需改变授课时间或授课地点的;
(五)因其它特殊事由的。
第四条调停课办理程序
(一)申请及审批
1.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停课两次以下(含两次)及三天以内的,由任课教师填写《深圳大学研究生教学调停课申请表》,附相关材料,经开课学院(部)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学院(部)报研究生院备案。
2.因特殊原因确需连续调停课超过两次,请假三天以上的,由任课教师填写《深圳大学研究生教学调停课申请表》,附相关材料,经开课学院(部)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准假批示后,由学院(部)报研究生院备案。
3.任课教师因公出国调停课的,须持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报告办理相关手续;因参加学术会议或因公出席其它会议调停课的,需持会议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因承担科研任务或其它公事调停课的,需持相关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因病假调停课的,需出示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二)调停课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开课学院(部)研究生秘书应立即通知相关学生。
第五条调停课相关要求
任课教师需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办理调停课手续(突发情况除外)。
因办理调停课所缺的课程,应在期末考试前补上相应课程。停课未补的,视同缺课。
任课教师在一学期内调停课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条任课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授课时间、地点,擅自另请他人代课,或停课未补的,按研究生院有关教学事故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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