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学术评价改革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评定相关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
第三条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由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学术期刊论文、重要学术会议论文、科研奖励、专著、发明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相关学术成果,是创新成果的重要形式,是评价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支撑和参考。
第五条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性。研究生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体现一流水平,具有创造性。
第六条学院应通过学术报告或预答辩等方式,组织三名(含)以上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博导应占2/3以上)对学位论文的核心创新成果进行集体评议。建立创新成果评议、学位论文盲审和答辩评定三级评价机制。
第七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
第八条学院是研究生创新成果质量把关的主体,应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培养体系,完善学位论文全过程质量保障机制。
第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学术型、专业型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的具体要求和评价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2019年5月14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