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办[1997]第54号文“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的精神,为扩大我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范围和做好培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和培养工程硕士是为国家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和输送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增强企业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工程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以及管理知识,掌握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化技术手段,具有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培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申报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部归口管理。
二、申报培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科领域具有工学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有较丰富的培养工程类型硕士生的经验,研究生培养质量高,社会评价尤其是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的评价好。
2.学科、专业至少已授予三届工学硕士学位,有一定数量既有工程实践经验,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指导教师。
3.与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部门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人才培养方面有着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并有继续合作的良好基础,能为培养工程硕士提供较好的工程实践与教学活动场所。
4.已获得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授权。
三、申报培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应在每年5月初上报下列材料:
1.已招收工程硕士的学科专业应填报招生计划表,新申请的学科、专业还需上报论证报告和拟合作的企业委托或协议书以及招生计划等材料。
2.拟修订或新制定的招生广告与招生简章有关材料。
四、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工作由各学科、专业分别进行招生宣传和与委托单位合作协议洽谈,由研究生部统一受理报名、组织入学考试、录取和签订合作培养工程硕士的协议书。为有利于长期工作在一线的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复习迎考,学校将集中举办考前复习班,研究生部将组织数学和外语的考前复习班,各学院组织有关学科专业的专业知识考前复习班。
研究生部将根据国务院学位办下达的当年录取限额数确定当年的分数标准进行录取,只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学历但未获学士学位的录取人数不超过限额数的百分之十。
五、各学科、专业应根据《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所确定的培养目标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强调应用性、复合型和宽口径特点,课程内容要具有宽广性和综合性的特点,根据工程硕士研究生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学位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授课形式,并选派优秀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一般以研究生导师为主)授课。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践的工程课题、或有具体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的工程设计及其分析研究,着重培养学生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新工艺等能力。学校将成立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将相应设立工程硕士工作小组,选派具有培养研究生丰富经验又熟悉工程类型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教师负责。工作小组将具体负责工程硕士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的制订和组织教学。学院应另选派负责的教师任班主任,进行日常教学、学籍管理及与研究生部进行沟通、报告等工作。
六、工程硕士为企业委托培养类型,入学前委托企业应与学校研究生部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校财务处将统一收取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每人每年1万元,按3年计,不包括论文阶段课题的研究经费)。培养经费的70%归学院,用作为招生宣传、教学、差旅、答辩、管理工作等,20%归学校财务处,10%归研究生部负责发放公共课教学经费以及招生考试、录取、向国务院学位办申报计划和报送录取数据库、培养、学位授予质量评估等开支。异地办班的经费分配比例另定。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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