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深圳大学研究生考试考风考纪,树立良好教风学风,根据《深圳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对我校研究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研究生考试是指学校、院(部、中心等)组织的与研究生学业有关的各种考试。
第二条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并具体组织公共课与学科基础课程的考试,专业课程的考试由开课学院(部、中心等)具体组织。
第三条研究生院依据本办法,对考试违纪行为提出认定与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二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 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 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 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闭卷考试的;
2、在考试桌上、座位周围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 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考试交卷结束前持有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
10、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1、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
1、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有组织(三人以上共同策划)作弊的;
3、请校外人员协助作弊的;
4、窃取试卷、篡改分数的;
5、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的;
6、出现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行为的;
7、其他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如监考教师、主考教师、考场巡视员、考风考纪督导员等)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四、五、六条所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作如下处理:
1、保留考生违纪作弊的证据,当面告知考生的违纪行为,视情况决定是否立即取消考生继续考试的资格。
2、在考场记录表上如实登记考生违纪作弊情况,并由两名以上发现作弊的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3、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有关材料(试卷、作弊证据等)报研究生院处理。
4、研究生院收到材料后,审核考场记录表及违纪作弊证据材料,确认无误后,在成绩系统中将该生成绩记为〇分,并按有关规定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条教师在判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的违纪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交研究生院或交考生所在院系研究生秘书报研究生院处理。
第九条考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大学学生申诉条例》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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