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根据《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2] 47号)和《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2] 84号)文件,特制定本程序和办法。
一、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原则
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时,各学院要认真贯彻《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2]47号)文件和《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2]84号)文件精神,研究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以及人才需求的现状和前景,研究、借鉴国内和国外学科专业设置的成功经验,围绕上海大学学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学科、专业,避免学科、专业设置的随意性和短期行为,做好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工作。
二、拟自主设置或撤销学科、专业程序
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或撤销《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外的学科、专业,须由一级学科所属学院审查、研究生部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接受备案材料时间
校学位办公室每年9月下旬接收并审核备案材料,由研究生部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备案材料。
四、备案材料及报送要求
1.对于拟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请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一);撤销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请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撤销备案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内设置的名称相同的学科、专业按其所属一级学科分别填写备案材料。
2.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学科、专业代码按学位[2002]47号文的有关规定编制,即代码的前四位为该学科、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后两位从“20”开始,依次顺排。
3.拟自主设置或撤销的学科、专业的相关信息按附件三的要求录入数据库文件。
4.上述备案材料(表格一式一份,A4纸;电子文档以及数据库文件)须于规定时间内送交校学位办。
五、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的管理
由研究生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论证和审批程序,进行日常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