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校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培养研究生科技创新意识,激发研究生科技创新潜能,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资助及成果奖励主要指学校资助研究生开展各类学术科技活动,资助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表彰奖励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和在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条研究生学术科技资助奖励要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到专款专用,并保证报销事项的真实性。
第二章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资助
第四条研究生在政府机构或社会团体主办的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或国际会议(须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代表学校主题发言,博士生资助500元/次,硕士生资助300元/次。学校主办的“研究生讲坛”主讲人(讲解研讨不少于2小时),博士生资助200元/次,硕士生资助100元/次。
第五条学校倡导各学院邀请海内外学者(二级教授及以上)和社会各界杰出人士为研究生开办“名家讲坛”活动,活动经费支出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研究生院承担专家讲课费,学院承担专家差旅费。
第六条为培养研究生国际化意识,引导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浓厚校园国际化氛围,对以下情况给予资助:
1.在读研究生赴国(境)外联合培养,在外学习时间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博士生资助20000元,硕士生资助10000元。
2.在读研究生赴国(境)外短期访学或受邀学术研讨等,给予3000~5000元资助。
3.在读研究生参加IELTS、TOEFL考试,并取得相应成绩的(IELTS成绩≧6.5分、TOEFL成绩≧100分),资助2000元。
第三章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资助
第七条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立项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八条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分理工科和人文社科二类三等级,每年按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数的3%确立项目数,各学院限项申报,等级由学校评审确定。理工科类:一级10000元,二级4000元,三级3000元;人文社科类:一级6000元,二级2000元,三级1000元。
第九条项目申请人为规定学制内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每名导师的全部研究生每年限申报1项课题。
第十条立项资助范围
1.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专业学科领域原创性研发;
2.学科交叉与融合的创新研发;
3.申请专利、实物可直接投产、具有良好应用前景或市场前景的项目;
4.冲击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项目;
5.人文社科类有重要学术价值或理论参考价值的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与考核
1.学校下达项目申报通知;
2.研究生提交项目申请书;
3.学院初评;
4.学校评审,确定资助项目;
5.签订合同;
6.进入研发;
7.期中检查,检查合格,支付1/2费用;
8.项目结题,验收合格,支付剩余1/2费用。
第十二条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批准后,第一申请人即为项目负责人,第一申请人导师为项目监管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管人监督项目的运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组织实施项目研究,及时总结,按时完成结题。
第十三条资助项目实行严格的经费预算管理制度,由项目负责人依据学校有关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支配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小型仪器设备费、调研费、资料费、版面费、会议费、专利申请费等。
第十四条项目结题验收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在资助期限内,科技成果要求以论文、专利等形式出现,其相关内容应是项目研究的成果。成果须以山东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成员为论文第一作者。理工科类:在SCI收录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授权1项发明专利;人文社科类:在SSCI或A&HCI、CSSCI发表1篇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对已结题验收且取得优秀成果的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学校优先推荐参评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
第十六条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研究过程中,如发现无法按照计划完成项目,应及时向学校提交终止研究申请,经批准后,撤销资助。
第十七条申报项目一般以一年为完成期限。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结题的,经学校批准可以延期半年至一年结题,每个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一次。对延期仍未完成的项目,撤销资助。
第十八条对申报与评审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的,将撤销资助或取消评奖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
第十九条优秀学术论文奖
学校对研究生首位完成且有学校首位署名(指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的学术论文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在《SCIENCE》、《NATURE》或《CELL》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0元;在上述学术期刊子刊上发表且为SCI一区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0元。
2.在其他正刊上发表被SCI、SSCI收录的论文按分区进行奖励。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大类分区标准确定,SSCI分区按北京大学图书馆《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JCR大类分区确定。
(1)在SCI、SSCI一区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0元;
(2)在SCI、SSCI二区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2000元;
(3)在SCI、SSCI三区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收录(论点摘编除外)的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7000元;
(4)在SCI四区,其他SSCI,A&HCI等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的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论文(不含集刊和增刊),每篇奖励5000元。
3.在学术会议、论文集、学术期刊增(专)刊等非正刊上发表并被SCI、SSCI收录的论文,在学术期刊正刊发表并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4.在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并被科学引文数据库(SCD)收录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二十条授权专利奖
学校作为第一专利权人且研究生为第一申请人取得专利证书的,按照《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办法》(山科大学字〔2012〕82号)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科研成果奖
研究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成果且在有效位次之内,并符合学校奖励政策的,根据《山东科技大学科技奖励办法》由课题组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科技竞赛奖
研究生在各类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按照《山东科技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山科大学字〔2014〕5号)第22条规定对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同一成果获不同类别、层次奖励时,按最高奖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年评选10名“研究生十大科技精英”,每人奖励5000元,授予指导教师“研究生科技创新优秀指导教师”称号,每人奖励20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