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校及研究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有妨碍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的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研究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实施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定,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须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住宿应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请假,须履行请销假义务,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学校法律事务室主任及法学教师(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 对非学历教育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和国际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原《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细则》(山科大研字〔201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