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促进和巩固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奖励标准、申报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档案已调入我校全脱产学习的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硕博连读(含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研究生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期间,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三) 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并获取相应学分,学习成绩优异;
(四) 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科技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者除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外,须以山东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首位(或导师首位,研究生第二位)在SCI、SSCI、CSSCI、A&HCI(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收录期刊(不含会议和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论文录用通知书不得作为参评成果;论文Online须有期刊卷号和页码);或获国际发明专利授权1项及以上。
第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一)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保留学籍、休学、停学者。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主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院(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部)。
第九条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组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组,组织校级评审工作;裁决师生对评审中各类问题的申诉。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部)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各学院党委副书记(或副院长)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秘书长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或副院长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下达给学校的指标,参照各单位符合申报范围的研究生数量、培养质量,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将在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和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对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1:1的比例分配到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1:1.5比例分配到学院。
第四章评审原则及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专家和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专家或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三)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专家、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和学科特点,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提前向师生公开和发布。
第十五条 评审实施细则主要依据研究生的德育表现、学习能力、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社会实践、发展潜能等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评以下内容:
(一) 研究生首位(或导师首位,研究生第二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数量及出版专著等情况;
(二) 研究生首位(或导师首位,研究生第二位)授权的发明专利档次、数量、应用与转化价值等情况;
(三) 研究生取得的科技成果奖励(等额内)的层次、位次和贡献等情况;
(四) 研究生参加各类学科、创新实践竞赛获奖的档次、排名等情况;
(五) 研究生主持科研项目,或参与导师科研项目的级别、位次和贡献等情况;
(六) 研究生获得的荣誉称号,及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的级别和类型等情况;
(七) 研究生开展国(境)外访学或参加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情况。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9—10月份进行,学校下发评审通知后,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成果统计表,交学院评审委员会。各学院须全程公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如申请材料有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证,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荣誉,收回奖金。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研究生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为保证评审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学院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要根据评审实施细则公开评审过程,按照学校分配指标数额择优评选出推荐人选,并进行推荐排序。
第十九条 学院要将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及推荐次序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查无误后报评审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研究生材料集中评审,按照上级下达指标等额选出拟获奖研究生名单,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评审或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院初评推荐研究生经学校评审专家组认定达不到评审标准的,直接取消参评资格。
第六章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及荣誉授予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省财政拨款,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专款专用;由上级部门颁发奖励证书,学校负责记入获奖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检查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严禁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