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高低是衡量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方面,也是把好培养质量的重要关口。为进一步做好硕士研究生论文评阅,客观评价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真实反映论文质量,督促硕士研究生指导老师加强研究生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方式评阅。所谓-双向匿名-评审就是指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和评阅专家姓名。
第二章 匿名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我院所有类型硕士研究生(含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以下简称研究生)论文的匿名评审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论文由学院统一直接送寄论文评阅人。为保证评审的科学性,学院建立论文匿名评审专家数据库。
第四条学院按照硕士学位论文的专业(专指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聘请同行专家评阅论文。
第五条评审专家选取原则
(一)评阅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专家,一般应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熟悉所评阅论文的研究内容,能够在准确把握论文研究内容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论文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评定。
(二)同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要分送不同单位进行评阅。
第六条论文提交
(一)研究生应按照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和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将2篇经导师审定的硕士学位论文按时提交学院;
(二)学位论文须按照匿名评审的要求,隐去研究生及其导师姓名,并隐去所有可能反映出导师及研究生信息的内容(可用×××替代);
(三)提交论文的同时,还要签订《硕士学位论文学术规范保证书》(见附件1)。
第七条论文送审与结果反馈
(一)学院论文评审工作人员收到硕士学位论文后,仔细检查硕士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匿名评审的要求,并进行编号,及时将学位论文送达匿名评审专家进行评阅;
(二)专家评阅意见书直接寄回学院,学院论文评审工作人员负责接收和统计处理,并及时隐去评阅意见书中的专家信息页,将评审结果通知相关硕士生导师。
第八条论文评审纪律
(一)参与匿名评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双向匿名”的原则,不得将评阅人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研究生及其导师姓名透露给评阅人,保证“双向匿名”评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否则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研究生(或者其导师)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违规了解评阅专家信息,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立即取消该生的本次学位申请(或者暂停其导师资格)。
第九条匿名评审结果供答辩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参考,论文评阅异议处理主要参考匿名评阅书中的评阅意见。
第三章 匿名评审时间与费用
第十条论文匿名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两次:每年4月中旬和10月中旬。
第十一条匿名论文评审费为200元/篇。
(一)校内硕士从划拨给导师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中列支,由财务处结算;
(二)MBA由学院支付(MBA无培养经费)。
第四章 匿名评审结果的处理
第十二条对返回的2份匿名评审结果,按下表处理:
类型 | 论文评审意见 | 处理方式 |
R0 | 2人同意答辩。 | 申请人直接进入答辩程序。 |
R1 | 2人同意答辩,但评审结果中要素评价等级出现。 | 修改论文,填写《论文修改记录表-1》,导师审阅同意,并需要在答辩时对修改情况做特殊说明。 |
R2 | 1人同意答辩,但1人要求修改后答辩。 | |
R3 | 1人同意答辩、1人要求修改后答辩,但评审结果中要素评价等级出现2个以上。 | 修改论文,填写《论文修改记录表-2》,导师审阅同意,并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参加答辩,并需要在答辩时对修改情况做特殊说明。 |
R4 | 2人要求修改后答辩。 | |
R5 | 1人不同意答辩。 | 修改论文,填写《学位论文匿名复审申请表》,可以申请复评,复评后同意答辩,则可以参加答辩,并需要在答辩时对修改情况做特殊说明。 |
R6 | 1人同意答辩、1人要求修改后答辩,但评审结果中要素评价等级全部为。 | |
R7 | 两份评审结果中要素评价等级全部为。 | |
R8 | 2人不同意答辩。 | 研究生需修改论文三个月以上,三个月内不受理学位申请。 |
第五章 论文复评
第十三条凡是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论文复评申请人,除提交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学术规范保证书》外,还要向学院提交由“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VIP5.0或TMLC2以上版本)”的检测结果,并由导师在纸版检测结果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学院将复评论文送校外专家匿名评审,复评后同意答辩,则可以参加答辩,并需要在答辩时对修改情况做特殊说明。
第十五条研究生申请复评时,复评费用执行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六条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学位论文修改纪录表》报学院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我院以前的《经济管理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外审工作的规定》、《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毕业答辩费用管理办法》和《MBA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