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学位授权点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我校学位授权点设置与调整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 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40 号)、教育部办公厅《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 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授权点设置与调整是学位授权审核的重要内容,应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设置与调整工作应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新增学位授权点要符合国家发展需求。学位授权点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在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学科水平、发展交叉学科、形成特色优势、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提升服务需求能力等方面都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设置与调整分为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与调整,交叉学科的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工作包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新增和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撤销。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新增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自主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撤销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动态调整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六条 我校取得“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授权后,启动新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工作。新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工作将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基础条件,以及资源配置能力,统筹考虑。新增一级学科必须是已列入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每年新增博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数量不得超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要求。

  第七条 新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审核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执行,新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审核标准应体现学校办学水平,必须高于国家同类学科的申请基本条件。

  第八条 新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基本程序为:

  (一) 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系)对拟新增一级学科进行严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属必要增设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 研究生院初步审核。研究生院根据学院(系)的书面申请,对新增学位授权点是否具备必需的学科基础、师资能力以及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进行审核。

  (三) 按提纲编写论证报告。经研究生院初步审核同意,学院(系)填写相关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论证报告、简况表、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质量管控与自评办法等。

  (四) 国内外同行专家论证。聘请7位以上(含7位)国内外同行专家(应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担任博士生导师,具有教授职称)进行论证,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2,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少于2人。经不记名表决,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同行专家评议通过。

  (五)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新增的一级学科逐一进行审议并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六) 校长办公会研究。拟新增一级学科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七)校内公示。在学校范围内对拟新增一级学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八)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将审核通过的新增一级学科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第九条 撤销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基本程序为:

  (一) 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系)对拟撤销学位授权点进行严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属必要撤销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 研究生院初步审核。研究生院根据学院(系)的书面申请,对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原因和方案进行审核。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撤销的一级学科逐一进行审议并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四) 校长办公会研究。拟撤销一级学科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五) 校内公示。在学校范围内对拟撤销一级学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六) 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将审核通过的撤销一级学科情况,按动态调整相关规定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审查,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经学校自主审核增设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应加强学科建设的内涵发展。要明确新增一级学科的五年建设与发展目标,确定年度建设资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其中博士生招生人数每年应不少于10人;要向社会做出承诺,新增学位

  授权点的学科水平若干年内应达到全国同类学科的前30%。

  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与调整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与调整工作包括专业学位类别的新增和专业学位类别的撤销。专业学位类别的新增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自主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专业学位类别的撤销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动态调整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二条 我校取得“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授权后,启动新增专业学位类别自主审核工作。新增专业学位类别自主审核工作将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基础条件,以及资源配置能力,统筹考虑。新增专业学位类别必须是已列入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专业学位类别,每年新增专业学位类别数量不得超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新增专业学位类别审核应严格按照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执行,新增专业学位类别审核标准应体现学校办学水平,必须高于国家同类学科的申请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新增专业学位类别的基本程序为:(一)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系)对拟新增专业学位类别进行严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属必要增设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 研究生院初步审核。研究生院根据学院(系)的书面申请,对新增学位授权点是否具备必需的学科基础、师资能力以及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进行审核。

  (三) 按提纲编写论证报告。经研究生院初步审核同意,学院(系)填写相关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论证报告、简况表、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质量管控与自评办法等。

  (四) 国内外同行专家论证。新增专业学位类别须聘请7位以上(含7位)国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1/2,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人。经不记名表决,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同行专家评议通过。

  (五)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新增的专业学位类别逐一进行审议并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六) 校长办公会研究。拟新增专业学位类别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七) 校内公示。在学校范围内对拟新增专业学位类别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八) 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将审核通过的新增专业学位类别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第十五条 撤销专业学位类别的基本程序为:

  (一) 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系)对拟撤销专业学位类别进行严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属必要撤销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 研究生院初步审核。研究生院根据学院(系)的书面申请,对撤销专业学位类别的原因和方案进行审核。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撤销的专业学位类别逐一进行审议并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四) 校长办公会研究。拟撤销专业学位类别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五) 校内公示。在学校范围内对拟撤销专业学位类别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六) 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将审核通过的撤销专业学位类别情况,按动态调整相关规定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审查,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在专业学位类别下增设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专业领域,参照本办法新增专业学位类别的标准和基本程序开展审核。

  第十七条 对我校已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类别,如学院(系)申请进行招生与人才培养,参照本办法新增专业学位类别的标准和基本程序开展审核。

  第十八条 经学校自主审核增设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专业学位类别,应加强学科建设的内涵发展。要明确新增专业学位类别的五年建设与发展目标,确定年度建设资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要向社会做出承诺,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水平若干年内应达到全国同类学科的前30%。

  交叉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第十九条 交叉学科的设置与调整工作包括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新增、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更名和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撤销。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的设置与调整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自主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二十条 我校取得“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授权后,启动新增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工作。新增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工作将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基础条件,以及资源配置能力,统筹考虑。新增交叉学科必须是已列入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每年新增博士学位授权交叉学科数量不得超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交叉学科不是现有学科简单组合,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必须从严把握,应系统梳理凝练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学理基础、理论体系和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设置的交叉学科应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覆盖面与现行一

  级学科相当,有可能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属于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项目和可设置二级学科的不应设置为交叉学科。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增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二) 拟设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拟设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三) 拟设交叉学科应有明确的研究领域和相对固定的师资队伍。

  第二十三条 新增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基本程序为:

  (一) 学位授权点建设主责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位授权点建设主责院系对拟新增交叉学科进行严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属必要增设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

  新增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还应征求本学科与交叉学科相关的其它学位授权点意见。

  (二) 研究生院初步审核。研究生院根据学位授权点建设主责院系的书面申请,对新增交叉学科是否具备必需的学科基础、师资能力以及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进行审核。

  (三) 按提纲编写论证报告。经研究生院初步审核同意,学位授权点建设主责院系填写相关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论证报告、简况表、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质量管控与自评办法等。

  (四) 国内外同行专家论证。聘请7位以上(含7位)国内外同行专家(应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担任博士生导师,具有教授职称)进行论证,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2,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少于2人。经不记名表决,获 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同行专家评议通过。

  (五)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新增的交叉学科逐一进行审议并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六) 校长办公会研究。拟新增交叉学科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七) 校内公示。在学校范围内对拟新增交叉学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八) 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将审核通过的新增交叉学科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撤销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基本程序为:

  (一) 学位授权点建设主责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位授权点建设主责院系对拟撤销交叉学科进行严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属必要撤销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 研究生院初步审核。研究生院根据学位授权点建设主责院系的书面申请,对撤销交叉学科的原因和方案进行审核。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撤销的交叉学科逐一进行审议并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四) 校长办公会研究。拟撤销交叉学科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五) 校内公示。在学校范围内对拟撤销交叉学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六) 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将审核通过的撤销交叉学科情况,按规定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审查,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我校已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交叉学科,如学院(系)申请进行招生与人才培养,参照本办法新增

  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标准和基本程序开展审核。

  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工作包括目录内二级学科的新增与撤销、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新增、更名与撤销。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已经列入教育部二级学科目录的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数量在同一一级学科目录下一般不得超过3 个。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科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有利于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有利于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

  第二十九条 申请增设二级学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与所属一级学科的其它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 具有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 相关学科人才培养有一定社会需求。

  (四) 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五) 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新增二级学科设置后,学院(系)应确保所有学科的教师队伍均不低于下述团队要求。

  博士二级学科一般应有5名或以上专职教师团队。理工类学科至少应有3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职教师;人文社科类学科至少应有2 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职教师。硕士二级学科一般应有4名或以上专职教师团队,其中至少应有1 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职教师。

  (六) 有利于相关一级学科发展建设,突出一级学科优势与特色。

  第三十条 新增或更名目录内、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基本程序:

  (一) 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系)对拟新增或更名二级学科进行严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属必要增设或更名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 研究生院初步审核。研究生院根据学院(系)的书面申请,对新增二级学科是否具备必需的学科基础、教师能力以及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进行审核;对更名二级学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

  (三) 按提纲编写论证报告。经研究生院初步审核同意,学院(系)填写相关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论证方案、培养方案、简况表、学科发展规划等。

  (四) 同行专家评议。聘请7位以上(含7位)其他单位(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同行专家(应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担任博士生导师,具有教授职称),召开专家评议会对拟新增或更名二级学科进行评议,评议内容包括:专业设置的必要性、专业设置的可行性、培养方案的合理性和完整性等。

  (五) 教育部平台公示。拟增设或更名的目录外二级学科相关申请材料应按照规定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六)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申请增设或更名二级学科的情况进行审议并表决,获得到会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七) 校长办公会研究。拟新增二级学科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八) 上报备案。按上级部门要求将新增或更名二级学科情况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备案。

  第三十一条 撤销目录内、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基本程序为:

  (一) 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系)对拟撤销二级学科进行严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属必要撤销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 研究生院初步审核。研究生院根据学院(系)的书面申请,对撤销二级学科的原因和方案进行审核。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撤销的二级学科进行审议并表决,获得到会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四) 校长办公会研究。拟撤销二级学科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五)校内公示。在学校范围内对拟撤销二级学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六)上报备案。按上级部门要求将撤销二级学科情况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我校已设置的目录内、目录外二级学科,如学院(系)申请进行招生与人才培养,参照本办法新增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标准和基本程序开展审核。

  质量控制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学院(系)应加强对学位授权点的质量管理。要转变发展理念,坚持内涵发展,充分认识设置学位授权点的根本目的是人才培养,严禁因人设置学位授权点;要确保学位授权点的办学方向,夯实思想政治教育;要加强学位授权点的跟踪管理,避免“重申报、轻建设”,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可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

  (一)研究生奖助体系不健全,奖助经费落实不到位;

  (二) 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乱,发生了较为严重的教育教学管理事件;

  (三) 在上级部门开展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学位论文抽检等质量监督工作中,被反馈存在较多问题;(四)学术规范教育缺失,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不力,科研诚信机制建设不到位。

  第三十五条 按本办法新增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在批准授权3年后,需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专项评估复核。

  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应要建立有效的自我评估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学位授权点的质量管控,并接受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定期开展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合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转由学校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

  第三十九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自批准之日起3 年内未招生的,按自动撤销处理。

  第四十条 已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原则上3年内不再讨论重新增设。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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