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MPA学生学习、研究的自觉性,保证MPA学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在我校攻读MPA专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至少修满42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为5学分,必修课为22学分,选修课为8学分,必修环节7学分。
第二条 考试科目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成绩,按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作业、案例分析报告或专题报告完成质量以及课堂讨论发言表现等综合评定;考查科目按通过、不通过两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第三条 MPA课程期末考试一般采取闭卷和课堂开卷两种形式。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闭卷考试为定时、定点,考生不得夹带与考试相关的任何资料。课堂开卷考试为定时、定点,考生可以带经任课老师或监考教师认可的与考试相关的参考资料。
第四条 MPA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规则,凡因考试作弊违反《深圳大学MPA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办法》有关规定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于考前一周向MPA教育中心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可申请缓考一次,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并以此成绩作为期末考试成绩记入成绩档案。但会在成绩表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六条 MPA学生任何一门课程累计缺勤1/3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须重修。重修者需填写重修登记表,随下一年级或下一学期重修该门课程。重修者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应在其成绩登记表中注明“重修”字样。
第七条 凡MPA学生有一门核心课程不及格,重修两次仍不及格者;有两门核心课程考试不及格,分别重修一次均不及格者;一学期同时有三门(含)必修课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第八条 MPA教育中心及时完成学期课程试卷收取、成绩登记、试卷分析收集存档工作。
第九条 MPA教育中心应在学期所开课程成绩收齐,登记、统计完成后,及时向研究生公布。
第十条 MPA学生成绩考核所有资料,应作为MPA学生培养过程质量分析的重要信息加以整理、建档,不得缺损或丢失。
第十一条 在MPA学生成绩考核管理中,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管理人员将予以解聘,学生将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