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对考试、竞赛中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参加各级行政部门、学校举办的各类考试和竞赛,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当次考试和竞赛成绩一律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
(二)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者未经监考人员准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试图作弊的;
(四)拒绝出示身份证件的;
(五)闭卷考试在监考人员发放试卷时仍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的;
(六)违规自带答题纸、草稿纸或者将答卷(含试题册、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九)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者在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载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二)偷看或抄袭夹带资料、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为他人偷看或抄袭夹带资料、试题答案提供便利的;
(三)利用说话、约定手势等形体语言传递与考试相关信息、答案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伪造考试证件的;
(二)使用手机或者其它电子信息与通讯设备作弊的;
(三)参与团伙或者集体作弊的;
(四)传播试卷、试题、答案的(含向3人及以上成员的微信、QQ群等信息平台或公共网络平台发送试卷、试题、答案的);
(五)利用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考试相关资料、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六)伪造成绩、偷窃试卷、试题、答卷、答案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或者涂改他人答卷姓名据为己有的;
(九)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十)本人或者协助他人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提供、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第二十四条同时符合上述二十三条所列三款及以上作弊行为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策划组织团伙作弊、集体作弊或者第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尽之处详见《中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校长令﹝201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