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位申请人、导师和培养单位的质量意识,保障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学位授予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 】 3号)和《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每年组织校级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答辩前匿名评审(事前抽检)和学位授予后抽检(事后抽检)。抽检方式为一般抽检与重点抽检相结合,一般抽检是指学校学位办公室对每个学位点的学位论文通过随机方式进行抽检。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要素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的评价指标要求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的评议要素,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及相关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的评价指标要求进行。学校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评审工作将依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在其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
第四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按照以下方法分别进行:
(一)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均需参加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事前抽检,抽检结果即为论文外审结果。
(二)硕士研究生的事前抽检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独立于学院(中心)组织的评阅与答辩,事前抽检比例一般为学位点本年度申请参加答辩人数的10%。如果事前抽检结果与学院(中心)所组织的评阅结果不同,以较差的整体评阅结果为准。以下情形则重点抽检:
1. 新增学位点自首次授予学位起三年内,比例为学位点本年度申请参加答辩人数的15%,如果当年毕业人数少于10人,则全部抽检;
2. 出现“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点,此后连续三年抽检比例为学位点本年度申请参加答辩人数的15%,如果当年毕业人数少于10人,则全部抽检;
3. 出现“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自该问题论文认定后三年内所指导的论文全部抽检;
4.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抽检比例为学位点本年度申请参加答辩人数的30%;
5. 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情况。
第五条 博士、硕士论文事前抽检结果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被抽中进行事前抽检的每篇博士论文,送5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5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应认定为“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对认定为“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导师及学生需要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如果重新送审仍认定为“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导师及学生需要对论文进行不少于12个月的修改。被认定为“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出具详细的审议报告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重新送审,重新送审程序与事前抽检程序相同。
5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或者5位专家中有3位专家(含3位)评议意见为“修改后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应认定为“部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生需要对论文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修改。如有异议,学生在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5日内可申请复评,经导师审核、学位分委员会批准后,可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2位复评专家评议意见为“合格”的学位论文,经分学位分委员会甄别鉴定通过后,不认定为“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事前抽检的每篇硕士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应认定为“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对认定为“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导师及学生需要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如果重新送审仍认定为“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导师及学生需要对论文进行不少于12个月的修改。被认定为“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出具详细的审议报告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重新送审,并直接进入抽检名单。重新送审程序与事前抽检程序相同。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或3位专家中有2位专家(含2位)评议意见为“修改后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应认定为“部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生需要对论文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修改。经导师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重新送审,并直接进入抽检名单。重新送审程序与事前抽检程序相同。对被认定为“部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评。复评程序、复评结果的认定与博士学位论文复评程序、复评结果的认定相同。
第六条 事后抽检的学位论文,抽检范围为上一年9月1日---当年8月31日期间所有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并应涵盖所有学科(专业);申请保密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解密后一年内全部参加事后抽检。
第七条 事后抽检采用重点抽检,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自首次授予学位起三年内,抽检该学位点本年度申请参加答辩人数的15%;
(二)出现“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此后连续三年重点抽检,抽检该学位点本年度申请参加答辩人数的15%;
(三)事前抽检(或评审)中有2位以上(含2位)评审人认定为修改后答辩的硕士论文;
(四)答辩结论为 “原则同意通过须在3--6个月内修改论文”的硕士学位论文;第一次参加答辩时,答辩结论为“不同意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
(五)同一指导教师同年度指导的5名以上(含5名)硕士研究生获得学位的,随机抽取不少于1 名;
(六)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情况。
第八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事后抽检,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一)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学校的抽检结果使用及处理。
(一)抽检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学位授权点校内评估和动态调整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导师招生资格确定、学位点招生指标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每年度抽检结果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二)对有“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中心),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对所在学院(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并按照事后抽检中“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篇数相应减少学位授权点招生名额。
(三)对连续2年均有“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中心),由学校负责人对所在学院(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质量诫勉谈话,并按照事后抽检中“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5年内累积篇数的2倍相应减少学位授权点招生名额。
(四)对连续2年均有“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停止学位授权点招生工作。
(五)在国家、省级、学校组织的事后抽检中有“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全部进入下次事前抽检,并自该问题论文认定后第二年暂停指导教师招生资格1年。连续2年均有“整体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学校将予以警示,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将全部进行抽检,并自该问题论文认定后第二年暂停指导教师招生资格3年。
第十条 若被抽检论文发现有作假等行为,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参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