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应有强烈的责任心、高尚的师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二条 教师应不断更新自身知识结构,积极参与科研活动,以科研促教学。

  第三条 教师应加强教学研究,遵循研究生教学的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和从事创造性研究的素质。

  第四条 教师应积极配合学院和学校进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

  第五条 关爱学生,同时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二章 课前准备

  第六条 教师应深入钻研教学内容,把握课程的知识体系,全面掌握教学内容。

  第七条 教师应认真准备教案,教案的编写要体现对教学内容的组织、重难点的处理和对教学方法的设计。

  第八条 教师应根据学科发展、专业调整的情况、教学需求以及学生的实际水平,及时补充、修改教案,以保证教学内容的适用性和先进性。

  第九条学科前沿类课程每年至少有20%的内容更新。

  第十条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在执行过程中,不允许擅自变更教学大纲中要求讲授的教学内容。如果教师认为确需调整教学内容,应提交申请报学科组通过、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的领导批准、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多媒体课件的制作

  1.制作原则:能够优化课堂教学结构,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既有利于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掌握,启迪学生的思维,又有利于教师教学。

  2.多媒体课件要精心设计,内容力求准确严密,不能是教材标题的简单复制,更不允许将资料直接扫描制成课件。

  3.文字应精炼规范,字号恰当,图像清晰,保证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

  1.研究生课程必须有相应教材或相应的参考书籍和文献。

  2.选用的教材应有利于研究生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接触该学科的发展前沿,充分了解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

  3.学位课程必须选用正式出版的教材,非学位课教材可以是正式出版的教材,也可以是最新文献资料选编的胶印本或文印本,文献选读应选用国内外一流学术期刊的原文。

  4.鼓励选用国外原版优质教材,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

  5.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的教材。

  第三章 课堂讲授

  第十三条 准确把握教学起点,教学内容应具备研究生教学应有的深度和难度,不得是本科内容的重复。

  第十四条 讲授内容要准确、熟练,重点突出,难点讲透,条理清晰,不允许出现科学性错误。

  第十五条 注重启发教学,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培养学生敏锐的科研意识和对科学问题的基本理解能力。

  第十六条 提倡精讲,鼓励研究型教学方式,积极研究和探讨适合研究生的教学方法,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题性的课堂研讨。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十七条 重视教学效果的反馈信息,及时改进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教学姿态自然、亲切,衣着整洁,举止庄重。语言要清晰、准确和精炼,使用普通话。

  第十九条 板书设计要合理、整齐协调,纲目清楚,字迹规范。

  第二十条 课型设计:

  1.新授课应有引出新知的步骤,在新知的学习过程中,应有学生思考、推演、总结或讨论的步骤。

  2.复习课必须有学生自行回忆、总结或交流的步骤;应交给学生记忆的策略和方法。

  3.讲评课,严禁简单对答案,必须在批改统计的基础上有重点的讲评,必须有学生讨论的步骤,应评出方法,评出规律。

  第二十一条 注重学风建设,严格要求学生,维护课堂秩序。

  第四章 作业与辅导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及课程特点布置作业,做到目的明确,数量适中,难度适当。加强课程设计,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上交的作业要认真及时地批改并及时返回,批改量可视不同专业和作业量的多少而定。

  第二十四条 批阅中不能只划分正误号,对典型错误要及时讲评,不留教学疑点,辅导和答疑要遵照因材施教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通过批改作业分析教学效果,查找教学中的差、漏、缺,并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弥补。

  第二十六条 对抄袭作业者,应严肃批评,并视缺交作业处理;对马虎应付者应退回令其重做。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试卷的命题、考核的方式、成绩的记载均参照《研究生课程学习及管理办法》中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按照学校要求,严格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对被取消资格的学生名单,要在课堂上公布,并同时报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科。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1)对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的1/3;

  2)平时作业有1/3以上未按时完成;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作为监考老师参加相关课程考试。监考过程中,严格按照“监考教师守则”的要求执行考场纪律,并填写监考记录。

  第三十条 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应公平、合理、准确、及时地评阅试卷。必须用红色笔批改试卷。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学位课程的试卷分析。内容包括研究生课程成绩构成及比例、成绩分布情况及教学总结。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束后一周内,教师应在网上录入并提交公布成绩,并将有任课教师签名的纸质版成绩单交至本学院研究生管理科进行归档后续工作。

  第六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遵守教学作息时间,认真履行教学职责,不得无故脱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

  第三十四条 使用多媒体教学的教师,应提前十分钟到教室调试设备,上课铃响后即开讲,不得因设备原因延误教学。

  第三十五条 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必须关闭所有通讯设备。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站立上课,对无法坚持站立上课的教师,须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找人代上课。因故确需临时停课、调课,应提前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科递交书面申请,并做好停课和调课安排,调整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因停课耽误的教学任务,教师应负责补课,不得擅自减少学时,降低质量要求。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中规定的学时数均为堂上授课学时。考试占用学时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另行安排。不允许擅自减少课堂学时数。若教师确需变更堂上授课学时,需到相关学院研究生管理科(或研究生秘书处)递交变更申请书并办理手续,所在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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