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明确任课教师职责,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基本条件
第一条 思想品德好,热心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第二条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四条专业课教师应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经验。
第五条身体健康。
第二章教师确定程序
第六条任课教师的遴选工作由学院负责,所有学位课程任课教师应由我校教师担任。
第七条根据企业需求,可聘任企业单位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人员担任部分选修课程的任课教师,但应在提交全过程教学计划时,将外聘教师的相关材料提交研究生院,经审查通过,发放聘书后,方可上课。
第八条试讲
1.符合任课教师基本条件,但从未上过硕士研究生课程或讲授新开课程的教师;
2.教师在试讲前向学院提交教案(讲稿、课件)、习题或课程设计等教学资料,并提交试讲申请表。学院组织考评组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
3.试讲安排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研究生院。
4.试讲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学时。
5.试讲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试讲结果报研究生院,试讲合格者,5个月后方可进行该门课程的授课。
第三章教师职责
第九条任课教师应按学校统一制订的课程教学大纲授课。
第十条任课教师应在校外培养点开课前一个月内,将课件、课程教学大纲、作业、课程设计或小论文等教学资料发给培养点和学生,供学生预习。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应在授课前1周,将教案及备课情况交学院主管院长检查。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应对学生上课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对旷课一次或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1/3以上者,不得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三条严格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课程的命题、考试、阅卷及成绩上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到校外培养点授课的教师,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完成相应的学时和内容。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